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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当前位置:首页 >> 财产分割

离婚时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点击量:1235 发布时间:2012/8/31 12:41:23

     在离婚诉讼中,往往因为一方恶意转移财产而使另一方的财产受到难以弥补损失的情形,在诉前或诉中,律师建议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以防止一方恶意转移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我国法律对于财产保全都有哪些规定呢?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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