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法律。”(《民法通则》第147条)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法地法律。”(《意见》第188条)
2、关于扶养: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8条)
“父母子女间的扶养、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与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意见》第189条)
3、关于监护:
“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意见》第190条)
4、关于收养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法》第21条)
5、关于遗产继承: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民法通则》第149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继承法》第36条)
“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意见》第19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