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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当前位置:首页 >> 损害赔偿

协议离婚后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点击量:2738 发布时间:2012/8/31 15:59:03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协议离婚手续办理后一年内,可以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

 
上一条:一方有外遇,另一方能得到赔偿吗?
下一条:因为第三者的介入而最终导致离婚的,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能否起诉第三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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