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法律法规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彩礼返还  同居纠纷  分家析产  亲子鉴定  损害赔偿  涉外婚姻
 军人离婚  赡养收养  监护探望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经典案例  律师随笔  律师说法  法律文书  情感专区
联系方式
电话: 13693263555 13552500148
传真:
01065176246
邮箱:
shanglijunlawyer@163.com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3座1002
 
损害赔偿 当前位置:首页 >> 损害赔偿

因为第三者的介入而最终导致离婚的,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能否起诉第三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点击量:3352 发布时间:2012/8/31 16:07:05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对此从法律上确定了赔偿责任主体,没有对婚姻外第三人的责任予以界定。如果婚内无过错方确实遭受损害的,应依法向婚内有过错的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对第三者我们只能从道德上对其予以评价、谴责。

 
上一条:协议离婚后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下一条:离婚赔偿数额确定的法定因素和酌定因素
友情链接: 驰为知识产权 交通律师网 驰为知识产权代理 中外民商裁判网 婚姻家庭法律网 尚律师的博客 北京法院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普法网 中国法院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项目 | 律师团队 | 加入收藏
北京离婚继承法律网 © 版权所有 电话:010-65176246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3座1002 (100005) 京ICP备12035178号-1
关键词: 子女抚养 非法同居 遗嘱 隐匿财产 同居 军人离婚 遗产继承 涉外离婚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诉讼 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