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应以财产共有为前提。通常情况下,对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的认定,首先要区分动产、不动产。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标志,其共有状态虽然有时难以直观判断,但借助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动产取得的原因、各当事人的出资以及对动产的实际使用状况等可以作出综合判断;而对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辆)、不动产(如房屋)等的共有关系的认定,则主要通过登记来判断。
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一般可以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关系的存在;2、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的形成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如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或共同接受赠与等;3、家庭成员之间可实行家庭财产共有的约定,如约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等。
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民间俗称为“分家”,但这个“分家”往往涉及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关系。
一种是财产确属家庭成员共有,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劳动,用劳动所得建造的房屋、添置的生活、生产资料;家庭成员长期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祖遗财产;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等等,这些都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对这类财产进行“分家”,实际上就是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析产”性质。
另一种是父母将属于自己的财产如存款,金银首饰、房产等等,分给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虽然这也是“分家”,但这里分的是父母的财产,而不是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这种“分家”实际上是父母作为财产所有人对他们所有的财产行使处分权,是父母把自己的财产分割赠与给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性质。
由于共有财产纠纷的情况比较复杂,不仅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个人财产、夫妻财产与家庭其他成员财产以及各种不同的共有财产之间的界限和关系,而且还因财产所有权主体、客体、内容的复杂性和不断变化等情况,致使处理起来难度比较大。因此,处理家庭财产纠纷应根据不同的财产性质把握调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