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对养父母仍有赡养义务,即后赡养义务。
所谓后赡养义务,是指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据此,后赡养义务应当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即嘘寒问暖、生活起居照顾等,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一般父母子女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法律不保护年迈而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生存的权益,则与"老有所养"的传统伦理观相悖。年迈而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有效保护,不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如果不赋予养父母后赡养权,则这部分人势必流向社会,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不稳定因素之一。所以,为养子女设定后赡养义务,不但符合民法基本原则,而且符合中华民族伦理传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