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登记条件
(一)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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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弃婴和儿童;
(二)送养人条件
社会福利机构;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登记的程序
1、向所在国的收养组织提出申请;
2、向所在国的收养组织提交证件和材料: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应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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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提交收养人的申请书和证件、材料。
4、中国收养中心审核批准申请人的收养申请后,向收养人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向福建省民政厅发出《涉外送养通知》。
5、外国人在接到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有效期3个月)后,与福建省民政厅预约来闽办理收养登记的日期;
6、省民政厅接到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涉外送养通知》后,通知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做好涉外送养儿童的各项准备工作;
7、外国收养人来闽后,凭《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与送养人(福利机构负责人)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书》。融合期满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对收养事宜无疑义,到省民政厅办理收养登记;
8、收养人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1)、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2)、收养人的护照正本及复印件;
(3)、收养人、送养人填写的收养登记申请书;
第 6 页(4)、收养人、送养人签订的《收养协议》正本一式三份;
(5)、收养人二寸单人照片各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3张;
9、收养登记员向收养人询问收养意愿、经济收入以及如何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等内容。
以上证件、材料齐全有效,收养登记机关次日起3日内审批,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为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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