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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另一方能要回吗?

点击量:1040 发布时间:2012/10/16 14:09:27

【案情】
  2009年10月,张某与韩某登记结婚,2009年12月,张某在北京市朝阳区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价款240万元,2011年2月,该商品房办理了房产证,登记在张某名下。2012年4月27日,张某在北京某中介公司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卖方为张某,买方为王某,中介公司为居间方,房屋售价300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2年6月1日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12年8月,韩某知道了张某出售该房屋的实际情况,但已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韩某能以张某出售房屋未经过其同意为由要回上述房屋吗?

【律师说法】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回到本案当中,王某善意购买了上述房屋,并支付了300万元的价款,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韩某不能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追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这也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韩某的损失只能在其离婚时请张某赔偿

 
上一条:夫妻单方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下一条:到法院诉讼前双方签订的以登记离婚或协议离婚为目的的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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