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10月,张某与韩某登记结婚,2009年12月,张某在北京市朝阳区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价款240万元,2011年2月,该商品房办理了房产证,登记在张某名下。2012年4月27日,张某在北京某中介公司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卖方为张某,买方为王某,中介公司为居间方,房屋售价300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2年6月1日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12年8月,韩某知道了张某出售该房屋的实际情况,但已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韩某能以张某出售房屋未经过其同意为由要回上述房屋吗?
【律师说法】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回到本案当中,王某善意购买了上述房屋,并支付了300万元的价款,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韩某不能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追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这也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韩某的损失只能在其离婚时请张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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