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10月,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09年12月,张某在北京市朝阳区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价款240万元,2011年2月,该商品房办理了房产证,登记在张某名下。婚后生有一女张一涵。婚后双方经常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后张某渐渐的疏远王某,并与第三者韩某产生了婚外情。双方感情已经破裂,遂双方商议离婚事宜。2012年5月,张某为了尽快离婚,与王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归王某所有,孩子归王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协议达成后,双方没有协议离婚,而是共同生活了三个月时间。三个月后,张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对房屋按夫妻共有财产依法予以分割。王某可以依照双方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主张房产归自己所有吗?
【律师说法】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张某虽与王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双方没有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也没有到法院协议离婚,而是产生了诉讼,因此,法院应当认定张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法院会根据房产的实际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