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见证人,是指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亲临现场耳闻目睹,并且能够证明遗嘱事实的人。但是由于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付诸执行,遗嘱人已无法自行说明意图,所以它的真实性主要*客观证据证明。
能够证明遗嘱真实性的客观证据,除了存在着的遗嘱本身以外,主要是遗嘱见证人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陈述提供的证明。遗嘱见证人是否能够客观、全面地如实作证,将直接影响遗嘱的效力。因此,继承法对作为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作了限定,即以下几种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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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他们与遗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他们在场不利于遗嘱人毫无顾忌有受外界影响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利害关系人在民法领域通常是指近亲属和债权债务人,其中近亲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容易界定。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泛指与某一特定主体建立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如买卖人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排除以上几种情况,其他的人一般就可以做见证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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