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法律法规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彩礼返还  同居纠纷  分家析产  亲子鉴定  损害赔偿  涉外婚姻
 军人离婚  赡养收养  监护探望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经典案例  律师随笔  律师说法  法律文书  情感专区
联系方式
电话: 13693263555 13552500148
传真:
01065176246
邮箱:
shanglijunlawyer@163.com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3座1002
 
法定继承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定继承

共同继承的房产如何分?

点击量:1093 发布时间:2012/10/18 14:16:43
  •       林某和李某系夫妻,两人分别于1950年、1973年死亡,留有夫妻共有财产房产壹套。该房产因旧城改造被拆迁,现安置于某花园6幢408(建筑面积65.6平方米)和6幢508(建筑面积77.88平方米)两处。林某和李某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抚养协议,也未立遗嘱对上述房产作出任何处分。林某和李某生前有两个儿子,即林某松、林某树。现林某和李某无其他继承人,林某松和林某树为该两处房产如何分割发生争执。林某松认为作为大哥,父母生前他尽的义务较多,两处房产面积不等,因此,他应该得到面积较大的那套房子;林某树认为,两处房产他都有权继承,如果要办理房产证,两套房子都应该把他的名字登记上。
      林某于1950年死亡,林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就应该作出分割,即当时作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先分出林某的个人部分,然后由李某及两个儿子分别继承。但本案当事人始终没有对该房产作出任何处置,所以当李某于1973年死亡时,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成为共同遗产,应该由法定继承人即林某松和林某树共同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以及法理原则,共同继承的遗产继承人可以共同继承,也可以协商约定继承的份额,如果份额协商不成,一般按继承人数进行均分。因此,林某松以多尽义务为由要求多分遗产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双方对于份额协商不成则按共同继承处理。林某松和林某树则必须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公证该两处房产由林某松、林某树共同继承,办理共有产权(已安置的某花园6幢408为林某松、林某树共同所有,6幢508为林某松、林某树共同所有)。如果双方能达成协议,对两处房产的份额及归属作出处理,则林某松和林某树必须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公证该两处房产由林某松、林某树共同继承。最后签订《房屋分析协议书》,可办理个人产权(即两处房产根据林某松和林某树的约定分别登记为个人所有

 
上一条:被收养后还能分得生父母遗产吗?
下一条:能否继承农村父母的房产?
友情链接: 驰为知识产权 交通律师网 驰为知识产权代理 中外民商裁判网 婚姻家庭法律网 尚律师的博客 北京法院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普法网 中国法院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项目 | 律师团队 | 加入收藏
北京离婚继承法律网 © 版权所有 电话:010-65176246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3座1002 (100005) 京ICP备12035178号-1
关键词: 子女抚养 非法同居 遗嘱 隐匿财产 同居 军人离婚 遗产继承 涉外离婚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诉讼 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