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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出全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点击量:1363 发布时间:2012/10/19 12:56:13

      【案情】

  王天宇在北京的一家软件公司工作,收入较高。2005年王天宇的朋友介绍张晴与其认识,双方经过相处后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为表诚意,王天宇拿出其所有的积蓄于2006年5月在北京市大兴区购买了一处房产,房屋总价款96万元,登记在了张晴名下。购买房屋经简单装修后,作为二人的婚房,双方于2007年5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好景不长,由于双方性格差异,经常发生激烈争吵,遂王天宇想提出离婚,并想要回其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王天宇的权利能实现吗?
 
【律师说法】
 
 
本案中争议的房产系以张晴一人名义办理的购房手续,并且购房时间在结婚登记之前。由于购房款在购房时全额付清,争议房产应认定为张晴的个人财产。
王天宇的96万元购房出资,只能认定为对张晴的赠与。
婚前的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能认定为以结婚为条件件的赠与。当王天宇与张晴办理完结婚登记手续之后,赠与所附的条件就告完成,张晴对该房产即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而房屋的增值亦应由张晴一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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