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法律法规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彩礼返还  同居纠纷  分家析产  亲子鉴定  损害赔偿  涉外婚姻
 军人离婚  赡养收养  监护探望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经典案例  律师随笔  律师说法  法律文书  情感专区
联系方式
电话: 13693263555 13552500148
传真:
01065176246
邮箱:
shanglijunlawyer@163.com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3座1002
 
律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说法

离婚上诉过程中一方死亡,对方有无继承权?

点击量:1078 发布时间:2012/10/19 14:01:18
  • 【案情回放】

      2007年8月,周某以与丈夫韩某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于2008年1月判决二人离婚,并就双方的财产作出处理。

      周某对于一审判决二人离婚不持异议,但认为法院对财产分割处理得不合理,因此她于2008年2月提起上诉。

      在二审诉讼中,韩某在上班途中不幸因车祸身亡,二审法院随即作出了终止周某与韩某离婚诉讼的决定。

      处理完韩某的后事后,韩某父母要求周某立即搬出二居室的房屋,而周某则认为离婚判决书还未生效,她与韩某还是夫妻关系,韩某的一切遗产应由她继承。

      双方争执不下,韩某的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韩某的遗产。

      法院审理后,依法确认周某、韩某父母三人均有继承权。

    【法律分析】

      根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且互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因此本案的焦点是周某和被继承人韩某之间的夫妻关系是否合法解除。

      虽然一审法院已经作出离婚判决,但是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如果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对于被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并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由于周某已提出上诉,所以一审的离婚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周某与韩某在判决生效前仍是合法夫妻关系,互有继承权。

      其间,韩某因车祸身亡,导致离婚诉讼终止。二人夫妻关系的解除不是因为离婚判决,而是因为韩某的死亡,所以,周某仍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韩某的遗产。

      同时,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韩某的父母,也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与周某平等的继承权。

      所以,法院最后确认三人都有继承权。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上一条:婚前一方出全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下一条:父母租住的公房算遗产吗?
友情链接: 驰为知识产权 交通律师网 驰为知识产权代理 中外民商裁判网 婚姻家庭法律网 尚律师的博客 北京法院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普法网 中国法院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项目 | 律师团队 | 加入收藏
北京离婚继承法律网 © 版权所有 电话:010-65176246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3座1002 (100005) 京ICP备12035178号-1
关键词: 子女抚养 非法同居 遗嘱 隐匿财产 同居 军人离婚 遗产继承 涉外离婚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诉讼 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