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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法律规定及离婚协议书中存在的问题

点击量:2704 发布时间:2012/10/19 14:16:01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下面谈论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协议离婚的情形:

一、现役军人协议离婚的特殊规定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立法对于军婚问题始终给予特殊保护,这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传统。新《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的范围: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复员、和转业军人及在军事单位中工作并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不包括在内。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二、在接受劳教人员办理协议离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国务院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是那些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但不需要给予刑罚处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又失之过轻的违法犯罪分子。劳动教养并不是刑事处罚,故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离婚问题,应与处理一般公民的离婚问题相同。不同的是,劳教人员应先向所在的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所处执行”,再履行离婚登记手续。

三、华侨离婚登记的规定

  其属于涉外婚姻,依据《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国内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时,华侨所持的身份证应该是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双方均为华侨,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如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均无异议,双方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双方均为居住国外的华侨,原则上向其居住国的有关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居住国因某种原因不能受理的,如果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双方可回国内原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他们原先是在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使、领馆办理离婚登记。

  双方均为回国定居华侨,应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四、我国驻外人员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应比照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留学生夫妻双方要求离婚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双方在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均无异议,在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情况下,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如协议离婚双方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直接公证.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还是很重要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由于认知的原因,而对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不很重视,造成后续的很多问题,甚至还会引起诉讼。离婚协议中法律漏洞的主要情形:

  1、约定表述不明。较为常见的情形如“xx财产各半所有”,但对如何分割没有具体约定;给付金钱数额表述存在歧义,不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等。

  2、无权处分第三人财产。多为离婚协议中分割的房产实为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无权代表其他家庭成员进行分割,导致约定效力存在瑕疵。

  3、财产分割协议包含赠与内容。这一情形最为常见,即父母将部分财产,尤其是将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由于赠与协议的可撤销性,导致履行情况预见不明。

  4、忽视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由父母一方承担子女抚养费虽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协议离婚中,缺少对父母双方经济能力、生活环境的审查,易产生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约定。

          因此,离婚协议签订过程草率往往导致以上的漏洞存在,对于协议的条款当事人应冷静斟酌,协议书写清楚、言词明确,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的地方事先加以咨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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