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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点击量:995 发布时间:2012/8/27 18:46:09

198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1号《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起诉和公告送达运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香港,发生离婚诉讼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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