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购房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婚前一方名下,夫妻离婚时,该房产如何进行分割?这是在目前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较为常见的问题。
那么怎样对这样的房屋进行分割呢?
第一、法律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处理意见,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可以达成一致意见,法官一般会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对房屋进行处理
第二、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就房屋所有权方面,则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共同还贷的款项数额,可以查阅银行对账单。
那么,对共同还贷款项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怎么计算呢?在明确首付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计算公式如下:
补偿款=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2
假如总房款70万,首付20万,贷款50万,总利息20万,共同还贷16万,房屋现值280万,那么应补偿给另一方的款项为:160000÷(700000+200000)×2800000÷2=248888元。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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