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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妻子与“小三”斗“法”

点击量:1198 发布时间:2012/11/29 10: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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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爱武

男人有钱就变坏,女人变坏就有钱,丈夫花钱养 “小三”,正是这句话的完整版应验。作为受害者方的妻子,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经济利益?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近日终审判决的一起台湾夫妻诉大陆“小三”案件,当对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依法维权有所启迪。

台湾男子在苏州办厂期间,与一名年轻女子暗渡陈仓,并为该女子购房购物。 “小三”得房后却要和别人结婚,让台湾老板深感 “上当受骗”,他先后以借贷关系、不当得利为案由两次起诉,均告败诉。第三次,台湾妻子参与诉讼,并以赠与合同纠纷上诉,终于打败了 “小三”。

家外有家,台湾老板为“小三”买房

1990年5月20日,一个谐音为“我爱您”的美好日子, 29岁的马明远与王真真在台湾嘉义县结为夫妻。婚后家庭和睦,生意红火。 2001年,夫妻俩决定一起迁居到江苏省省会南京市投资办厂。没想到大陆的生意像滚雪球一样越做越好、越做越大。

面对大好形势,具有经商头脑的马明远果断决定再在大陆选址开办一家新厂。 2006年,马明远在邻市苏州成立了苏州明远公司。从此,马明远就在南京、苏州两地不定期居住,主要精力放在新开厂的苏州,而王真真大部分时间待在南京。

在苏州忙碌的工作之余,没有妻子在身边的马明远不免寂寞, 2007年6月,在苏州打工的山东省枣庄市35岁女子申红闯进了马明远的生活。一个有心,一个有意,两个人一拍即合,很快打得火热。一开始是宾馆偶尔开房,后来感觉不方便也不过瘾了,马明远干脆为申红在市区租了一套全装修小户。申红索性辞掉了辛苦的工作,安心做起 “金丝鸟”。

春去春又来,一转眼2年多过去了,马明远游走在南京的家和苏州的“家”之间,如鱼得水,游刃有余,居然把妻子王真真瞒得始终丝毫不知。最让马明远得意的是他找的申红很是 “乖巧”,从来不惹他麻烦,不逼他离婚,更没要求结婚,只要多给些钱,就一切OK了。

申红为什么如此 “乖巧”?其实申红自己有年龄合适、情投意合的男朋友,她才不愿意和马明远这个大她10多岁的老男人生活一辈子呢!她跟马明远在一起,只有一个目的,钱,钱,还是钱,她实在穷怕了。她的如意算盘是,委屈自己几年,捞到足够的钱,就远走高飞,离开这个老男人,去和自己的爱人过幸福而富足的生活。而当她跟了马明远近3年了,抠门的马明远只是小笔小笔地给她钱和买些不咸不淡的不那么贵重的礼品时,申红坐不住了,她决定主动出击了。

2009年夏,在出租屋里,马明远正和申红欢好,申红忽然哭了起来,怎么哄都不听,把马明远吓着了。哭了半天,申红才抽抽噎噎地说,昨天房东来说,这个房子她要收回了,让她尽快搬家。想到自己不明不白地跟着他这么多年,到现在都没个安身的地方,不知道还要搬几次家,也许最后还要流落街头,不能不伤心到死啊!说完,申红又大声嚎哭起来。

马明远急得在房间里不断转圈圈: “小祖宗哎,我的小祖宗哎,你不要哭了好不好啊!你说我怎么办才能让你不哭啊!”

“除非你给我买套房子……”

“买就买呗,哭什么啊!你哭得我心都碎了!”

“真给我买房子?你说话算话?”申红很认真地看着马明远。

“买买买,你要天上的星星我都给你摘,不就是买套房子嘛!”

听到这里,申红心中窃喜——马明远终于同意给她买房了!其实哪里有什么房东要收房,都是申红编出来的鬼话。申红开心地在马明远脸上亲了一口: “谢谢老公,谢谢老公!”

怕夜长梦多,申红立即着手寻找合适的房源。 2009年12月10日,申红与方华签订 《存量房买卖契约》一份,房屋价款138000元。当日,马明远从招商银行其账号汇款138000元至申红在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相城区黄埭支行账号。 12月11日,以申红为纳税人交纳税款1626元并开具了契税完税证。 2010年1月15日,马明远出钱购买了林内电热水器、林内灶具、林内油烟机,计3540元; 1月16日,马明远花费5200元购买衣柜等家具; 1月19日再次购买家具,计1280元。

鸡飞蛋打,台湾老板人财两空

房子买了,家具、家电也置办齐了,就等着拎包入住,继续享受齐人之福了。正当马明远美美地做着好梦时,忽然传来 “晴天霹雳”:申红向他宣布她要结婚了,让他祝福她吧!

祝福?滚你的蛋!你以为我马明远真是天下第一的大傻瓜啊!给你买了房子,让你去和别人结婚,那是一万个不答应的!

但是房产证名字是申红的,申红也绝不会自愿退出来。马明远虽然有点钱,这十几万元也远没有让他伤筋动骨,可还是绝不甘心被一个年轻女人骗得团团转。马明远暗暗发誓,用尽一切办法也要把钱追回来。

2010年3月9日,马明远向苏州市相城区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判令申红归还借款149646元并支付利息。相城区法院于4月13日受理后,于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马明远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招商银行转账汇款回单、存量房买卖契约、相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将138000元汇至申红处。申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只能看出马明远打钱给申红,但不能看出是借款,无法证明借款事实。

审理中,马明远提供了契税完税证 (1626元)一份; 2010年1月15日购货单位为苏州明远公司的增殖税发票一份 (购买林内电热水器、林内灶具、林内油烟机),计3540元;2010年1月16日收款收据一份 (购衣柜等家具)计5200元, 2010年1月19日收款收据一份 (购家具)计1280元,二份收款收据均未注明购货人或交款人姓名;以此证明申红向其借款用于缴纳契税和购买家电、家具用品。申红认为上述单据不能证明马明远想证明的内容,证据上面看不出资金的来源。

相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明远对申红向其借款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本案审理中,马明远虽提供了汇款给申红的相关证据,申红亦认可收到款项。但马明远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申红向其借款的事实。马明远提供的契税完税证及收款收据,也不能证明申红向其借款用于缴纳契税和购买家具用品。马明远要求申红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10年7月8日,相城区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明远的诉讼请求。

收到败诉的判决书,马明远叹息一声,立即又于2010年7月30日以不当得利纠纷提起诉讼。

相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本案中,马明远系主动给付申红款项,不存在给付对象错误或金额错误的情形,且马明远仍陈述申红因购买房屋及家具等向其借款149646元,只是因为申红不认可,且法院对民间借贷未予支持,才以不当得利起诉。据此,马明远的给付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对马明远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2010年10月28日,相城区法院再次判决驳回了原告马明远的诉讼请求。

妻子出手,正气终于压倒邪气

第二次起诉换汤不换药,结果只能是屡诉屡败。马明远万分无奈,整天心事重重、闷闷不乐。本来想瞒着妻子把事情悄悄解决的,但是代理律师说:你的妻子不出面看来是赢不了了。为了不伤害妻子又打赢官司,马明远只说借给一个朋友10多万元,她现在却赖账,让王真真帮他一起要回来。

2011年1月25日,王真真、马明远以返还财产纠纷向相城区法院起诉,称王真真与马明远系夫妻关系,2009年12月10日至2010年1月19日期间,丈夫马明远未经妻子王真真同意,擅自将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149646元进行处分。马明远曾多次向被告追讨上述财产,但均遭被告拒绝。现王真真已发现丈夫马明远的上述行为,为维护其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故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现金139626元和价值10020元的家具及家用电器。

相城区法院于2011年3月2日、7月22日、 9月19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申红辩称,就现有证据来说,138000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明确,且 138000元中也有被告的23000元款项,并不是完全由马明远出资的。至于家具及家用电器均是自己购买的,当时购买家用电器的发票开马明远的单位名字是因马明远说可以到单位报销。另外,因与马明远之间存在同居关系,故马明远属于自愿赠与。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马明远依然主张,其与申红只是普通朋友关系,通过汇款的方式借给申红资金138000元用于购房,另购买家具、家用电器后借给申红使用。

相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马明远就其主张的借贷、借用关系,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既然马明远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借用关系,则不构成王真真所谓的擅自处分,现两原告主张系马明远擅自处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要求被告承担返还之责,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申红辩解因与马明远之间存在同居关系,故马明远自愿赠与,因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且两原告对此否认,法院对此不作认定。对于两原告主张的以被告名义代缴的税款1626元,因票据署名交款人为被告,且两原告未提供出资证明,两原告要求返还,同样无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2012年3月12日,相城区法院又一次判决了驳回了王真真、马明远的诉讼请求。

王真真了解到真实情况后,气愤之余,于2012年7月3日以赠与合同纠纷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在法庭上,就马明远与申红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王真真提出,马明远赠与给申红的财产属于马明远和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马明远的赠与没有得到自己这个共有人的同意,赠与行为是无效的。马明远也附和,他赠与给申红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没有取得王真真的同意。

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138000元系从马明远的银行账户汇款至申红的银行账户,申红对此亦予以认可,故138000元汇款应认定为马明远赠与给申红的财产。 1626元契税交款凭证载明的交款人为申红,无证据证明该款由马明远出资,故不能认定该款为马明远赠与给申红的财产。 10020元购买家具、家电的相关凭证上未注明购买人或交款人为马明远,故也不足以认定10020元家具、家电购买款为马明远出资并赠与给申红。因此,本案中马明远赠与给申红的财产范围应认定为138000元。这138000元系王真真、马明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故应认定属于王真真、马明远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马明远事先未经财产共有权人王真真的同意,擅自将其与王真真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138000元赠与给申红,且事后该赠与行为未得到王真真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赠与合同侵犯了王真真的财产权利,亦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故赠与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基于赠与合同无效,申红因赠与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王真真、马明远要求申红返还138000元,应予支持。 2012年8月20日,苏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申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王真真、马明远138000元。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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