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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元芳你怎么看

点击量:1042 发布时间:2012/11/29 10:47:53

     有法官认为合法部分有效,不过要考虑当事人的基本生活

  有个丈夫出轨了,法院基本上就是按协议内容判的

  夫妻“忠诚协议”是不是有效?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判决离婚证据?离婚了,一方探望孩子的时间及频率为多少合适?

  对于这些在现有法律还不太明确的“焦点问题”,昨天上午,在全省法院召开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纠纷案件”会议上,法律界专家、教授及全省法院部分民庭法官都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省高院的史小红副院长说,这些好的观点将会是他们今后实际工作的有力参考与指引。记者 鲁燕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近期因签订“忠诚协议”而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增多,相关的案件也不少。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没有对这种协议的性质、效力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规制,因此也导致各地司法判决结果差异很大。

  【案例】

  丈夫违背忠诚协议

  妻子索要30万元精神损失费

  王志奇与李慧慧自由恋爱,1995年在郑州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姻存续间,因王志奇对妻子李慧慧有不忠的婚外恋情形,李慧慧要求离婚。

  为表示诚意,王志奇于2004年7月18日与妻子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王志奇以后要对李慧慧忠诚,如果背叛李慧慧,导致双方离婚,婚后共同财产全部归李慧慧所有,共同债务由王志奇承担,另外还要支付李慧慧30万元精神损失费。”

  但该协议并未挽回两人的婚姻。

  2007年12月,王志奇向法院起诉离婚未果,后2009年12月23日又再次到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30万元精神赔偿必须给

  一审法院认为,王志奇与“小三”的婚外性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定的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也违背了其在夫妻忠诚协议中所作的承诺,具有明显过错。

  而对于李慧慧起诉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根据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且王志奇在夫妻忠诚协议中也承诺离婚时自愿支付李慧慧精神损失费30万元,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和王志奇的收入状况及实际偿付能力,认定李慧慧精神损害赔偿金应为30万元。

  法院判决位于高新区某处房产、郑州一家公司的45%股份归李慧慧所有,共同债务32万元应由王志奇负责偿还。王志奇支付李慧慧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

  【观点】

  协议中的合法部分应有效

  高新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刘学:夫妻忠诚协议的出现有其社会基础和一定的积极意义,这个“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

  如果出现婚外性行为等对婚姻不忠的情况,则必须接受协议约定的不利后果。而协议的效力是由其所约定的内容合法性来决定的。合法部分有效,违法部分无效。如索要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夫妻双方收入情况,当地的生活水平,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要照顾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等,不能因为离婚导致过错方无法正常生活,那也是不行的。

  离婚后,探望子女几次算合适

  探视权主动实现难,执行也难。婚姻法仅笼统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对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未加以明确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而实践中,常常出现监护一方坚持不让对方探视,或双方对探视的方式、时间、地点和频率等无法达成一致。

  【案例】

  离婚后探望女儿遭拒

  张芳和王伟两人2009年4月3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4岁的女儿乐乐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任何抚养费。

  张芳自称,2009年6月底,她从武汉打工回王伟处探望女儿,且事先曾与王伟的父亲联系,王伟父亲却以全家回老家为由回绝了她。

  可是,张芳用家里钥匙开门后,发现王伟全家都在家里,因此双方发生争执。张芳起诉到法院要求探视女儿的权利。

  法院判决:张芳对婚生女乐乐享有探望权,在每月最后的周六、周日两天以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方式行使探望权,王伟负有协助义务。

  【观点】

  探望时间频率判决要明确

  中牟县法院法官王大凯认为,探望权应坚持“子女最大利益”为原则,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具体体现在,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上,应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适当征求子女的意见,以保障其正常的学习、生活环境及情绪状态的稳定,还要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如双方关系紧张程度等。

  探望的时间、频率要重视子女的意见。碰到个案,必须在裁判文书中明确,“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将被探望的未成年子女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交给有探望权的人。

  不应对探望时间、方式规定太细

  也有法官认为,现实生活是不断变化的,裁判文书文中对探望的时间、方式还是不宜规定太细,如果裁判过细,会因为孩子上课、生病等原因,探望难以实现,而且容易产生新的矛盾。

  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

  法院会碰到一些离婚案件,要离婚的一方拿出大量的QQ聊天记录作证据。对于这样的虚拟聊天证据能否采用,争议较大。

  【案例】

  丈夫婚外情,QQ聊天记录作证据

  小梅与王伟华2009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后,生有一女。

  婚后,小梅发现王伟华多次与婚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小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庭上,她向法庭提供的唯一证据,就是丈夫与他人QQ聊天记录截图。

  聊天记录无其他证据印证无法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小梅诉称丈夫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但因小梅仅提供了丈夫与他人QQ聊天记录截图,并无其他证据印证,且王伟华当庭表示不愿意离婚,爱这个家和孩子,因此,判决小梅不准与王伟华离婚。

  【观点】

  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

  一种观点认为:王伟华与多名女性QQ聊天,说了许多暧昧话语,是对妻子的不忠,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仅是虚拟聊天,无法证明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王伟华在QQ上与多名女性聊天,并有非常言语,但小梅提供的仅是聊天记录,QQ上聊天属虚拟聊天,且无其他证据印证,无法证实王伟华与其他女性发生了不正当关系,无法证明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因此,QQ聊天不能作为离婚的依据。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养

  对于离婚后婚生子女究竟由谁来抚养,特别是对离婚双方当事人都抢着要孩子的情况,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案例】

  夫妻离婚了,争要孩子抚养权

  2004年,经他人牵线,韩丽与王达走到了一起,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一年后,他们的儿子可可降生了。

  可在随后相处中,两人矛盾不断。

  韩丽曾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在调解离婚过程中,双方及双方的父母都证明自己有条件抚养孩子。

  后判决,婚生子目前由双方轮流(约一月)抚养。

  【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婚生子可可只有6岁,还小,更适合与其母亲一起生活。

  另一种观点认为: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就判给谁抚养。

  线索提供 李颖明振 刘学     来源: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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