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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加上另一方名字 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分割?

点击量:1809 发布时间:2012/11/30 9:48:04

 

【案例分析】
 
         2006年,杨进和张蓉通过网站认识,后杨进多次向张蓉表达了自己对她的爱慕之情。20103月,杨进与张蓉确定了恋爱关系。杨进付了首付款,并以自己的名字贷款买了一套房屋。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就进行了登记结婚。杨进(化名)和张蓉(化名)登记结婚时,张蓉做出了“房子加我的名字,我会跟你白头偕老”的承诺。双方办完结婚登记后,两人又到房产管理部门将房屋的名字变更为两人共有。此后,张蓉即将户口迁入了杨进的房屋中。然而婚后没几天,两人就因为车贷、房贷等问题产生了诸多矛盾。杨进随即提出将房产变更回他一人名下。张蓉便搬回了娘家。杨进认为张蓉不履行婚后妻子应尽的义务,杨进将张蓉告上了法庭,要求与妻子离婚,并要求将房子判为自己一人所有。
 
起诉书中,杨进表示在结婚登记时,张蓉索要房产共有权,自己为过上温馨的婚姻生活,迫不得已答应了她的要求,这种做法应认定为对张蓉附义务的赠与。但张蓉未履行与自己同居的义务,而且因为张蓉的原因而导致离婚,自己有权撤销对张蓉的房产赠与。
 
 【法官点评】 
 
          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登记在杨进和张蓉名下的房屋,杨进是否能以张蓉未履行与其同居生活的义务为由,要求撤销该房产的赠与。
 
       主审法官马巍人表示,婚姻关系不能作为房屋赠与条件。房产证上是两人的名字,从法律意义上讲,房屋是两人共同的财产。但考虑到房产是杨进婚前购买并支付了绝大部分购房款,且两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很短。最终判定杨进给予张蓉一定经济补偿。
 
      “一般是总房价10%30%的补偿。”马巍人表示,这个评判标准是法官自行量定的。本案中张蓉得到了房产10%左右的经济补偿,也是从各方面综合考虑的。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后准予双方离婚。由于人身关系的婚姻不能作为赠与条件,杨进要求撤销赠与的理由不成立。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对该房产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平衡双方的利益。最终,房屋归杨进所有,杨进负责支付该房屋所需的房贷,并付给张蓉补偿款17万元。
 
【律师分析】
 
        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尚丽君律师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房产证上仅登记夫妻一方的姓名,应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如果在结婚后,夫妻一方应对方的要求去房产管理部门加上另一方的名字,也是允许的。但房产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即使夫妻一方名下的个人所有房产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另一方就有权向法院主张要求分割房屋了。
    那么,实践中,对于婚前买房婚后加上另一方名字的情形离婚时如何分割呢?
一、一般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
二、如果协议不成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的原则;
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五、综合考虑一方为房产的付出情况,如首付款的支付,偿还贷款的情况等。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主要有三种方法:实物分割、价金分割及价值补偿三种。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房屋的性质、来源、双方住房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并结婚上述原则,将房产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价值的补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作者:北京离婚继承法律网     尚丽君   

     咨询热线:13693263555   1355250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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