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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

点击量:1086 发布时间:2012/8/27 19:09:44

(1985年6月15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3月8日冀法民〔1985〕6号函收悉。
  关于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国务院980年10月23日批准、民政部于同年11月1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可按本院(84)法办字第112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精神,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下一条: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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