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胜清
本报5月4日曾以《两次离婚,房产归属成疑》报道李琳(化名)与刘辉(化名)之间的房产纠纷。近日,当事人收到了法院的二审判决书。
李琳与刘辉两次结婚又两次离婚,第一次离婚时约定唯一的房产归李琳所有;复婚后又买了第二套房,第二次离婚时约定新房子归李琳所有,老房子归刘辉所有。
财产分割后,李琳才知道老房子是属于她个人的婚前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于无法达成新的财产分割协议,李琳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变更物权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应当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方能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结果。由于第一次离婚后,李琳没有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产证上原来写的就是李琳一个人的名字),尽管约定了诉争房屋的归属,但就所有权而言,并未发生变化,仍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状态。
李琳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北京市一中院于近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与一审判决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确认了在第二段婚姻期间,老房子是李琳的个人婚前财产。但判决同时表示,“考虑到诉争房屋初始确系李琳与刘辉的共同财产,双方离婚又复婚后,就一方婚前财产约定归共同所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违背常理”,第二份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有效”,而李琳就其所持理由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