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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点击量:1032 发布时间:2012/8/27 19:10:32

(1989年8月22日(1980)法民字第20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已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上一条: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
下一条: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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