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法律法规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彩礼返还  同居纠纷  分家析产  亲子鉴定  损害赔偿  涉外婚姻
 军人离婚  赡养收养  监护探望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经典案例  律师随笔  律师说法  法律文书  情感专区
联系方式
电话: 13693263555 13552500148
传真:
01065176246
邮箱:
shanglijunlawyer@163.com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3座1002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婚外情房产之争:“小三”返还受赠的房子

点击量:1060 发布时间:2013/1/11 9:24:52

来源:扬子晚报      贡蕾 虞宙 马奔 邢媛媛

  张叶 绘

当了18年的小三如今“一场空” 那男的带走了儿子又来要回了房子

  听老婆的……孩子要过来,房子要回来!

  房子和孩子都归我,和你再见!

  选择当小三的女孩要注意了,当那个男人甜言蜜语送你房子车子时,要记住这些财产很可能有一天还会被要回去。常州武进法院遇到了类似案件。18年光阴外加一个儿子,这是常州武进湖塘的小倩为情人章先生所付出的,而这位章先生也曾买下一套二手房并登记在小倩名下。然而,令小倩料想不到的是,在章先生把他们的儿子带走之后,章先生的妻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她索要房产。近日法院判决章先生赠送房产给小倩的行为无效,她须向章先生的妻子吴女士归还章先生赠送给她的房产。面对如此“竹篮子打水一场空”的结局,已经年过40的小倩欲哭无泪。

  小三梦醒

  ●始于1994年

  多年小三熬成“家”,儿子房子都有了

  1994年,23岁小倩情窦初开,认识了大她16岁的章先生。在当时,做“第三者”的情况并不多见,可小倩虽然年纪轻轻,却对早已结婚的章先生死心塌地,两人一直同居在一起。

  1996年,小倩给章先生生了一个男孩,章先生喜出望外。2002年,孩子上了小学。看小倩将孩子带得活泼可爱,章先生告诉她:准备送她一套房子作为礼物。当时正好章先生一朋友家房子漏水,朋友想将房子出手了事,章先生便出面以11万元买了那套房子。在交易房产过程中,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房产过户,用的都是小倩的名字。

  有了家的小倩从此以后定了心,踏踏实实在家带孩子,母子俩一直由章先生供养。

  ●2011年7月

  得到妻子认可,情人把孩子带回家了

  时光荏苒,一转眼孩子已上初中。在这期间,章先生妻子吴女士渐渐也接受了章先生在外有一个男孩的事实,还和其商议将孩子带回家来抚养。章先生听到自己老婆如此通情达理,自然十分赞同。

  2007年,章先生和孩子做了亲子鉴定,再次证实孩子是自己亲生。

  章先生要将孩子带走,小倩自然一万个不同意。一场拉锯战就此展开。2011年7月,章先生最终还是将儿子争取到自己身边。

  ●2012年4月

  为要回房子,妻子告了丈夫和小三

  孩子的争夺战之后,章先生和小倩的感情已经大不如前,濒临破裂。而得到儿子的章先生夫妻俩又打算要回小倩名下那套房子。

  今年4月,吴女士将小倩和章先生一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章先生将房产赠与小倩的行为无效。

  章先生也表示愿意配合妻子要回房子。一起站在被告席上的章先生和小倩,此时已经不在统一战线,小倩面对的是情人的“倒戈一击”。

  房产之争

  争辩:到底是谁买的房子?

  章先生在法庭上表示,该房子是他购买的,当时是因为小倩给他生了儿子,所以才送她一套房子,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就登记为小倩的名字。但是现在儿子已经跟随他一起生活,所以要帮助妻子要回他赠与小倩的房子。

  小倩则在法庭上表示,那房子产权在自己名下,是她直接和卖主接触,由她本人购买,也和卖主签订了购房合同,和章先生没有关系,也不存在所谓的由章先生购买所赠之说。

  可是,在法庭上,卖主周先生拿出了有章先生签名的购房收条,还作证说他在卖房之前并不认识小倩,只是与章先生是多年的朋友关系,而且房子也是他卖给章先生的,只是办理过户的时候他和妻子以及章先生、小倩一起去办理了过户。

  判决:小三返还受赠的房子

  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基于查明及认定的事实,鉴于章先生在其与吴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于小倩名下,而小倩并未支付对价。在未经吴女士同意或追认的情形下,章先生将其与吴女士的共同房屋赠与给小倩的行为无效。而小倩接受房屋的行为也显非善意、有偿。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结合章先生也同意将讼争房屋交付给吴女士,故法院对原告吴女士的诉请予以支持。对被告小倩的抗辩意见,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对章先生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对于章先生的行为法院予以批评教育。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章先生购买的房屋赠与给小倩的行为无效,小倩将房屋返还给吴女士。

  法官说法

  未经配偶同意的共有财产赠与行为无效

  主审法官表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那套小倩名下的房子究竟是谁买的。

  小倩认为是她自己向卖主周先生购买,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而吴女士章先生夫妇认为是章先生所购买,章先生还在法庭上陈述了交易细节并提交了卖主周先生出具的收条等证据。周先生也表示是与章先生进行房屋买卖,而且是按照章先生的要求才和小倩订立用于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房款也是由章先生支付。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该房屋是由章先生出资购买并按章先生的要求登记于小倩名下。

  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故处分行为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观点碰撞

  态度:谨慎反对

  程序违法,原告要房主张不应支持

  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罗利军律师坦言,对这样的判决结果他持“谨慎的反对”态度。

  首先,在庭审中,原告方承认章先生妻子吴女士即原告早在2007年就知道章先生把房产赠与了小倩,那从知道这时起,法律就赋予了吴女士一把尚方宝剑——撤销权。吴女士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赠房协议。此权利需在自债权人即吴女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即章先生私自处置夫妻共有财产赠“小三”的事实)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另外,即使吴女士没有及时行使撤销权,但也可在诉讼时效两年内向法院主张协议无效。《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吴女士2007年得知自己权益被侵害,2009年前就应该向法院请求保护,而吴女士到今年4月才将章先生和小倩告上法庭,明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她的诉讼请求理应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其次,章先生当年赠送房屋时,此赠与还是部分有效的。一方面,虽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章先生对自己那部分财产有处分权利;另一方面,章先生赠给小倩的房屋是给他们母子的住所,小倩虽不是妻子,但是孩子毕竟是亲生,对于非婚子女,作为爸爸的章先生有照顾抚养的道德义务。所以,基于这两点,罗律师认为因判决房屋仍归小倩所有,但需返还房屋现有价值的一半给吴女士。

  [罗律师感悟]不能让章先生想得太美,小倩也不能想得太美。

  根据《婚姻法》解释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如章先生和小倩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同居,小倩可提供证据,向法院起诉章先生涉嫌重婚罪。同居18年,小倩赔了儿子折了房子,下场悲惨。罗律师也提醒广大未婚女子,赠与如违背道德义务,违反公共利益,是会被撤销的。如果被收回被赠财产而导致生活困难,终究是害了自己,误了孩子。

  态度:支持判决

  实体正义,有法理和具体法律依据支持

  法院的判决得到了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的支持。

  通常人们会认为“丈夫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罗利军律师也提到“章先生对自己那部分财产有处分权利”,那么章先生妻子是否只能拿回一半房权?对此饶律师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法理上属于共同共有关系,而不属于按份共有关系。章先生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小倩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上述规定无一例外地规定了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些学者还以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处分给“小三”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确定为无效合同。因此,法院最终确认章先生的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判令小倩如数返还受赠房产是有足够法理和具体法条支撑的。

  [饶律师感悟]感情出轨的章先生看似经过与其妻“通力合作”不仅要到了儿子的监护权,而且还将小三的不义之财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小三付出了青春,结局却落个人财两空。这真是一方有所得,一方有所失,或是通过法律维权后一方失而复得,另一方得而复失。然而,双方金钱债虽两清了,情感债恐怕今生难了。 (通讯员 贡蕾 虞宙 记者 邢媛媛 马奔)

 
上一条:房子还是丈夫的
下一条:已故歌手陈琳丈夫讨要遗产遭法院驳回
友情链接: 驰为知识产权 交通律师网 驰为知识产权代理 中外民商裁判网 婚姻家庭法律网 尚律师的博客 北京法院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普法网 中国法院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项目 | 律师团队 | 加入收藏
北京离婚继承法律网 © 版权所有 电话:010-65176246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3座1002 (100005) 京ICP备12035178号-1
关键词: 子女抚养 非法同居 遗嘱 隐匿财产 同居 军人离婚 遗产继承 涉外离婚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诉讼 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