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安夫妇膝下有3男2女,老安夫妇去世后,他们承租的公房由二儿子一家人承租。几年后,公房拆迁,二儿子一家得到了拆迁补偿款,其他兄弟姐妹遂将他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补偿款。日前,鼓楼法院经审理,以公房不属于遗产为由,驳回他们的诉请。
老安夫妇共有3男2女。早年,他们居住在单位分配的宿舍。1994年,夫妇俩去世后,二儿子一家继续承租父母居住过的公房。2007年福州市拆迁公房,与住在公房内的二儿子一家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他几个兄妹得知情况后,多次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遭到二儿子一家的拒绝。最终,双方闹上法庭。
庭审中,其他几兄妹要求法院判令拆迁补偿款由他们平均分割。
二儿子一家则辩称,老安夫妇生前长期与二儿子一家人共同居住。夫妇俩去世后,该房子由二儿子一家继续向父母单位承租。二儿子一家长期居住、使用和管理该公房,并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到父母去世时,房屋仍属于公房,不能算是父母的遗产。因此,其他几兄妹没有理由要求分割补偿款。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老安夫妇承租公房,只享有使用权。承租人去世后,其与房产所有人的租赁合同即行终止。拆迁时,拆迁单位与实际居住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儿子一家是依据拆迁协议取得拆迁安置补偿,因此,拆迁费以及安置房都不应作为遗产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