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法律法规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彩礼返还  同居纠纷  分家析产  亲子鉴定  损害赔偿  涉外婚姻
 军人离婚  赡养收养  监护探望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经典案例  律师随笔  律师说法  法律文书  情感专区
联系方式
电话: 13693263555 13552500148
传真:
01065176246
邮箱:
shanglijunlawyer@163.com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3座1002
 
律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说法

婚姻无效与撤销的程序是怎样的?

点击量:893 发布时间:2013/2/18 14:29:52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可见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宣告无效原则,而非当然无效。关于无效婚姻,既可以请求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也可由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发现无效婚姻的情形主动宣告婚姻无效。而关于可撤销婚姻,《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是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给婚姻。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其中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这些便明确了我国司法机关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操作问题。

 
上一条:如何确定可申请无效婚姻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下一条: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是什么?
友情链接: 驰为知识产权 交通律师网 驰为知识产权代理 中外民商裁判网 婚姻家庭法律网 尚律师的博客 北京法院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普法网 中国法院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项目 | 律师团队 | 加入收藏
北京离婚继承法律网 © 版权所有 电话:010-65176246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3座1002 (100005) 京ICP备12035178号-1
关键词: 子女抚养 非法同居 遗嘱 隐匿财产 同居 军人离婚 遗产继承 涉外离婚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诉讼 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