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法律法规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彩礼返还  同居纠纷  分家析产  亲子鉴定  损害赔偿  涉外婚姻
 军人离婚  赡养收养  监护探望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经典案例  律师随笔  律师说法  法律文书  情感专区
联系方式
电话: 13693263555 13552500148
传真:
01065176246
邮箱:
shanglijunlawyer@163.com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3座1002
 
律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说法

怎样理解“夫妻抚养义务”?

点击量:910 发布时间:2013/2/19 9:30:28

     《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我国婚姻法中所指的扶养,专指夫妻在生活上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律责任。
      首先,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夫妻身份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夫妻一方向对方所负的扶养义务,也是接受者所享有的权利。
      其  
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其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运行。
      再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这种法定义务。尽管《婚姻法》第19条允许夫妻约定在婚姻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可以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
      最后,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这种扶养权利和义务始于婚姻缔结之日,终于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时。

 
上一条: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是什么?
下一条:我国法律关于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承担民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友情链接: 驰为知识产权 交通律师网 驰为知识产权代理 中外民商裁判网 婚姻家庭法律网 尚律师的博客 北京法院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普法网 中国法院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项目 | 律师团队 | 加入收藏
北京离婚继承法律网 © 版权所有 电话:010-65176246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3座1002 (100005) 京ICP备12035178号-1
关键词: 子女抚养 非法同居 遗嘱 隐匿财产 同居 军人离婚 遗产继承 涉外离婚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诉讼 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