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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关于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承担民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点击量:938 发布时间:2013/2/19 9:41:44

     《婚姻法》第23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民法通则》第13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第161条:“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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