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个人,并于赠与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立遗嘱的公民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
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的一种特殊形式。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对遗赠作了明文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是一个人就可以为的处分行为,同时也是单务合同行为。
遗赠本质是遗嘱,因为遗嘱包括指定法定继承人的遗嘱和遗赠。
遗赠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遗赠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遗赠人在生前可单方取消该遗赠。同样,受遗赠可以接受遗赠,也可不接受遗赠。
二、遗赠是无偿的、自愿的,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三、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集体组织
和社会团体和个人。
四、遗赠的标的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能是财产义务(如债务)。
五、受遗赠权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当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其受遗赠权便自然消失。当受遗赠人不愿接受遗赠,他也不能将该遗赠财产转给他人。但是,当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六、清偿遗赠人的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七、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赠作为一种遗产处分的方式,必须符合该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