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里所说的“必要的遗产份额”,就是我国继承法中的特留份。我国继承法中的特留份就是指被继承人不能用遗嘱加以处分的,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所保留的必要的遗产份额。由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继承法中的特留份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特留份是遗产的一部分。特留份仅仅是指遗产中的一定份额,而不是全部遗产。因此对于被继承人来说,只要份额适当,具体特留什么财产是无关紧要的。
第二,特留份是一定范围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的权利。我国继承法对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作了限制,从法定继承人的自身状况出发,规定了享有特留份权利的具体条件,只有符合这一条件的法定继承人,才能享受特留份,成为特留份权利人,反之则否。这个具体的条件就是要求特留份权利人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
第三,特留份权利是不可侵害的权利。特留份权利作为继承权的自然延伸,是符合条件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合法权利,受法律的保护。被继承人对于此项权利应给予充分的尊重,不得以遗嘱处分的方式予以非法的剥夺。否则,特留份权利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律的保护。
第四,特留份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才有意义。只有在存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特留份才对于被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发生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