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法律法规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彩礼返还  同居纠纷  分家析产  亲子鉴定  损害赔偿  涉外婚姻
 军人离婚  赡养收养  监护探望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经典案例  律师随笔  律师说法  法律文书  情感专区
联系方式
电话: 13693263555 13552500148
传真:
01065176246
邮箱:
shanglijunlawyer@163.com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3座1002
 
遗嘱继承 当前位置:首页 >> 遗嘱继承

什么是口头遗嘱?

点击量:1080 发布时间:2013/2/19 10:53:47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特别遗嘱。遗嘱人处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来不及订立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时,可以订立口头遗嘱。但在通常情况下,法律是不允许订立口头遗嘱的。因为这种遗嘱形式,极易被人篡改、伪造,容易失实,难以认定。只有当遗嘱人在生命垂危或其他紧急情况下,无法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时,才可以订立口头遗嘱。所  
谓生命垂危是指遗嘱人处于死亡威胁的危急场合,如遗嘱人的生命因疾病而陷于危急状况;或者遗嘱人处于遇难的船舶上;或者军人在战场上受重伤生命危在旦夕等等。订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与遗产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于口头遗嘱只是在危急情况下的一种救急办法,一旦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采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时,不管遗嘱人是否另立遗嘱,口头遗嘱都失去法律效力。
 

 
上一条:什么是我国继承法中的“特留份”?
下一条: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有哪些?
友情链接: 驰为知识产权 交通律师网 驰为知识产权代理 中外民商裁判网 婚姻家庭法律网 尚律师的博客 北京法院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普法网 中国法院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项目 | 律师团队 | 加入收藏
北京离婚继承法律网 © 版权所有 电话:010-65176246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3座1002 (100005) 京ICP备12035178号-1
关键词: 子女抚养 非法同居 遗嘱 隐匿财产 同居 军人离婚 遗产继承 涉外离婚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诉讼 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