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法律法规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彩礼返还  同居纠纷  分家析产  亲子鉴定  损害赔偿  涉外婚姻
 军人离婚  赡养收养  监护探望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经典案例  律师随笔  律师说法  法律文书  情感专区
联系方式
电话: 13693263555 13552500148
传真:
01065176246
邮箱:
shanglijunlawyer@163.com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3座1002
 
律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说法

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应当提交哪些证件和材料?

点击量:853 发布时间:2013/2/20 14:22:30

    一、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及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组织)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函;
      3.被  
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及其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证明。
      7.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遗嘱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同法定继承人应提供的1至5项证件及材料;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如该遗嘱为被继承人在域外所立,则该遗嘱还须经立遗嘱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3.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上一条:如何处理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遗产?
下一条:律师代理离婚诉讼中的十点法律难点及对策
友情链接: 驰为知识产权 交通律师网 驰为知识产权代理 中外民商裁判网 婚姻家庭法律网 尚律师的博客 北京法院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普法网 中国法院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项目 | 律师团队 | 加入收藏
北京离婚继承法律网 © 版权所有 电话:010-65176246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3座1002 (100005) 京ICP备12035178号-1
关键词: 子女抚养 非法同居 遗嘱 隐匿财产 同居 军人离婚 遗产继承 涉外离婚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诉讼 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