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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比例并非财产协议 夫妻店应该平均分割

点击量:1040 发布时间:2013/2/21 16:51:00

 王先生和妻子何女士1992年结婚,后两人下岗,开了家夫妻店。开店时,王先生出资10万元,妻子出资5万元。今年初,夫妻俩决定离婚。双方对离婚意见一致,但对夫妻店的分割存在分歧。王先生称,当年自己出资多,所以妻子只能得到1/3的资产。但何女士认为,虽然她当年仅出资5万元,但她认为夫妻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配。

  律师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占有、使用等进行约定,但约定财产制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形式要件之一就是“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两人所谓出资比例,并没有当时签字认可的书面形式,因此王个人的说法,不会被法院接受。

  律师称,夫妻财产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必须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法对约定财产的内容、形式及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财产处理在第19条中作出了具体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这家夫妻店属于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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