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有出资证明
2005年5月,周杨与江钰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双方很快确立了恋人关系。一年以后两人关系已经稳定,两人计划结婚,双方决定在北京共同发展,便共同出资在北京市通州区购买了一套70平米的房屋。周杨在买房时出资为40万,江钰出资20万,此后双方又共同出资大概八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正当亲朋好友都企盼二人早日步入婚姻殿堂之际,周杨和江钰的感情发生变故,江钰提出分手,虽然当时两人相恋时你侬我侬情更侬,然面临分手,当时的情意不复存在,两人为房产的分割发生争执,原因是该地段的房屋已经升值,双方都希望获得该房屋,但在此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最终诉诸法院。
在本案的审理中,江钰向法院出示了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登记的所有人为江钰。周杨对此辩称因为双方当时感情很好,自己为了向女友表示忠心才在房产证上只写了江钰的名字,周杨同时出示了其通过银行向房地产公司打入40万的凭证。江钰对周杨出资的事实表示认同,但认为这是周杨对自己的赠与。
法院判决
房产归女方,女方返还购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产的所有权应该以房产证书的登记为准,周杨虽然能够证明其出资行为,但是该出资只能认定为附加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两人最终确定合法婚姻关系;现在条件不能成就,因此江钰在保有房产所有权的同时,应该向周杨返还40万元。
案例二
一起签约购房,办贷时男方放弃购买权
张辉和刘珏原本是一对恋人,毕业后便在一起居住。2007年初,两人征得双方家长同意,预备购房结婚。不久,他们在大兴区看中一套商品房,并以两人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63万,购房前,张辉支付了1万元定金和7万元预付款,签约当天,两人又一起付了12万元房款。按照合同,剩余43万元房款由两人一起向银行申请贷款。
然而,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却发现张辉有不良信用记录,无法申请贷款。为不影响买房,张辉出具了一份“放弃房屋购买权”的书面声明,刘珏也跟开发商签订了补充协议,将预购人一栏中张辉的名字删除。之后,刘珏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贷款,并按期偿还。
然而,房屋还没交付,两人的感情就走到了尽头。2009年,张辉提出分手,并且很快找到新女友,投入了新生活。也许是因为房子还没产权证,抑或是感觉对不起刘珏,当时,张辉没有提出分割房产。转眼到了2010年,刘珏拿到房子并取得了房产证。她不愿住进这套让她伤心的房子,于是一拿到房产证就转手卖了房。
等到消息传到张辉那里,张辉要求分割售房款,刘珏却说这房子是她一人的,跟张辉没关系,只同意返还1万元购房定金。协商无果后,张辉告到了法院。
审理过程中,张辉表示,讼争房产是他跟刘珏一起看中的,后来他不仅参与了签订合同,也参与了付首付款和还贷款,尽管在此期间,他为了方便贷款作出“放弃房屋购买权”的声明,但这并不改变他是实际购房人的事实。现在房屋已经出售,他要求刘珏返还他支付的购房款合计15万元,并补偿增值利润15万元。
刘珏坚决不同意,在她看来,张辉既已放弃房屋购买权,这套房屋就跟他没了任何关系。她只同意按照债务关系返还张辉支付的房款。
法院判决:
产权归女方,男方索回房款
玄武法院认为,张辉在购房过程中已经明确放弃购买该房屋产权,并且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刘珏一人名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房屋归刘珏一人所有,房屋出售后产生的增值利润,理所当然也归刘珏个人所有。但是张辉先前支付的购房款,只要有证据支持,刘珏都应当予以返还。经查,张辉主张的购房款中有据可查的有13万元,法院判决刘珏返还这笔钱,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案例三
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没有出资证明
五年异地恋后,圆圆和刘浩最终没能走到一起。两人原本是同学,毕业后,圆圆留在南京,刘浩去了上海。交往期间,两人考虑到南京房价相对便宜,并决定先在南京买套房子。2007年初,“小两口”看中了一套商品房,计划用共同的储蓄20万元支付首付。刘浩因工作繁忙无法经常来南京,于是,圆圆独自一人办理了所有购房手续,并支付了20万元首付。
不幸的是,刘浩在上海工作期间与同事张某日久生情,决定跟圆圆分手,并要求出售两人合买的房子,以便到上海另筑爱巢。
刘浩提出变卖房产的要求自然得不到圆圆的同意。他曾试图把房子挂到网上出售,但购房合同书上写的全是圆圆的名字,由他出面根本没法卖。刘浩只得诉诸法律。审理中,刘浩声称,他曾当面交给圆圆10万元用于购房,但圆圆矢口否认。目前可以查到,20万元首付款中,15万是由刷卡支付,还有5万是现金支付。圆圆说,5万元现金是她父母资助的。
法院判决:产权归女方
由于购房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是圆圆的名字,刘浩又难以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首付款中有他的出资,法院最终判定房产归圆圆一人所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很多情况下,热恋中的年轻人脑子里都是天长地久,海枯石烂不变心,根本不会考虑感情的不确定因素,即使一方有些想法,也不好意思对房产的出资比例、产权归属等进行约定,怕伤了双方的感情。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导致目前出现了很多类似的纠纷。为减少纠纷,律师提出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一是如果房产完全是出资的一方购买的,出资人当然有权要求在房产证上写明自己是权利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做约定,该房产婚后仍然是该完全出资人的个人财产。但是,由于房产价值较大,很多时候都要向银行申请贷款,虽然由一方出资,但双方面临着婚后共同还贷。恋人中的一方一般都想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那么如何实现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为共同共有。两人可以签订一个协议,约定一旦双方确定婚姻关系,婚前的财产就为双方共同所有。为了增强该协议的法律效力,该协议最好让公证处公证。
二是如果房产是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或者是有父母资助出资购买的,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该房产为双方共有。购房后产生的共有人,由于只是恋人关系而不是婚姻关系,所以其房屋财产分割不能适用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财产分割”条款,亦不依照“平均分割”为原则。该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在分割时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份额的,按照该约定分配;约定不明确的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额的,按照共有人持有相同的份额分配。为了避免出资却不能获得房产所有权的风险,最好是在房产证上双方共同署名,并约定产权份额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