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0年12月,张强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洁离婚。开庭审理时,杨洁知晓张强银行存折的账号、存款额,因不想离婚而未向法庭具体陈述和举证。2011年3月,法院判决张强与杨洁离婚。2012年2月,杨洁以张强离婚时隐藏夫妻共同财产15万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通过调查,法院查实张强的账户离婚时尚有存款92000元,后分两次支取20000元和30000元。
【律师说法】
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尚丽君律师认为,如在离婚期间另一方发现对方有隐瞒共同财产的,可要求对其财产进行分割,但有时由于种种原因,另一方也许在离婚后才会发现一方有隐瞒共同财产的行为,此时,另一方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再次分割被隐瞒的财产,需要注意的是,主张自己的权利应遵守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为当事人发现该隐瞒的财产次日计算两年内。而且,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该财产的,法院可依法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判决可以少分或不分。
在本案中,张强起诉杨洁离婚时,其账户上尚有存款92000元,后将存款部分取走,且不能合理解释取款的用途、去向,该款应认定为张强隐瞒的原夫妻共同财产,杨洁有权分割存款,一审判决张强支付给杨洁4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