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法律法规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彩礼返还  同居纠纷  分家析产  亲子鉴定  损害赔偿  涉外婚姻
 军人离婚  赡养收养  监护探望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经典案例  律师随笔  律师说法  法律文书  情感专区
联系方式
电话: 13693263555 13552500148
传真:
01065176246
邮箱:
shanglijunlawyer@163.com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3座1002
 
律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说法

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有权分割吗?

点击量:1182 发布时间:2013/2/22 12:22:42

 

【案情介绍】
201012月,张强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洁离婚。开庭审理时,杨洁知晓张强银行存折的账号、存款额,因不想离婚而未向法庭具体陈述和举证。20113月,法院判决张强与杨洁离婚。20122月,杨洁以张强离婚时隐藏夫妻共同财产15万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通过调查,法院查实张强的账户离婚时尚有存款92000元,后分两次支取20000元和30000元。
【律师说法】
  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尚丽君律师认为,如在离婚期间另一方发现对方有隐瞒共同财产的,可要求对其财产进行分割,但有时由于种种原因,另一方也许在离婚后才会发现一方有隐瞒共同财产的行为,此时,另一方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再次分割被隐瞒的财产,需要注意的是,主张自己的权利应遵守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为当事人发现该隐瞒的财产次日计算两年内。而且,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该财产的,法院可依法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判决可以少分或不分。

   在本案中,张强起诉杨洁离婚时,其账户上尚有存款92000元,后将存款部分取走,且不能合理解释取款的用途、去向,该款应认定为张强隐瞒的原夫妻共同财产,杨洁有权分割存款,一审判决张强支付给杨洁46000元。

 
上一条:妻子将共有住房私自转给儿子的行为有效吗?
下一条:夫妻离异将赠与孩子财产一并分割,该分割有效吗?
友情链接: 驰为知识产权 交通律师网 驰为知识产权代理 中外民商裁判网 婚姻家庭法律网 尚律师的博客 北京法院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普法网 中国法院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项目 | 律师团队 | 加入收藏
北京离婚继承法律网 © 版权所有 电话:010-65176246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3座1002 (100005) 京ICP备12035178号-1
关键词: 子女抚养 非法同居 遗嘱 隐匿财产 同居 军人离婚 遗产继承 涉外离婚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诉讼 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