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法律法规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彩礼返还  同居纠纷  分家析产  亲子鉴定  损害赔偿  涉外婚姻
 军人离婚  赡养收养  监护探望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经典案例  律师随笔  律师说法  法律文书  情感专区
联系方式
电话: 13693263555 13552500148
传真:
01065176246
邮箱:
shanglijunlawyer@163.com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3座1002
 
财产分割 当前位置:首页 >> 财产分割

离婚协议将房产给了女方,男方能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重分吗?

点击量:1150 发布时间:2013/2/22 12:47:41

 

【案情简介】
 
王江与妻子刘静到民政机关协议离婚,并约定将某小区的一套房屋过户给女方。但王江后来并未协助其前妻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王江说,他当时是在相当激愤的情形下在前妻事先准备好的离婚协议上签的字,离婚后他经过反复冷静的思考,认为此离婚协议对他和孩子显失公平,要求前妻给自己房子的折价款。理由是当初买那套房屋时是由他全部出资购买的,现在他无钱购买另一处房屋。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王江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尚律师认为,我国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由以上规定可见,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即欺诈、胁迫。王江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获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因此,律师提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认真思考,慎重行事,草率签订离婚协议,会为自己带来挽回不了的损失。
 
上一条: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下一条:财产分割协议难阻权利 离婚后要求分房获支持
友情链接: 驰为知识产权 交通律师网 驰为知识产权代理 中外民商裁判网 婚姻家庭法律网 尚律师的博客 北京法院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普法网 中国法院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项目 | 律师团队 | 加入收藏
北京离婚继承法律网 © 版权所有 电话:010-65176246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3座1002 (100005) 京ICP备12035178号-1
关键词: 子女抚养 非法同居 遗嘱 隐匿财产 同居 军人离婚 遗产继承 涉外离婚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诉讼 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