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丈夫杨先生解除婚姻关系,让家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的葛女士松了一口气。
2009年,27岁的葛女士与比她大5岁的杨先生结婚。婚后,夫妻俩与葛女士的家人生活在一起。
然而,一桩外人眼里的美满婚姻,带给葛女士的却只有难言的痛苦:丈夫很少和自己亲近,还经常借口工作累了,让葛女士先睡,自己工作到很晚,有时干脆找借口和葛女士的弟弟一起睡。
2012年6月,葛女士趁杨先生外出时,偷偷撬开了他的书桌抽屉。葛女士看到,抽屉里放满了丈夫写给葛女士亲弟弟的情书和各种同性恋的淫秽影碟;日记本里写的都是杨先生如何压抑自己对小舅子的感情,如何痛苦地和葛女士生活在一起。
2012年11月,葛女士向丹徒区法院起诉,要求和丈夫离婚。庭审中,杨先生承认自己是同性恋,却不同意离婚。
据相关组织调查,我国同性恋人数超过3000万,其中处于性活跃期的男同性恋大约有2000万。《中国同性恋生存状况调查报告》显示,80%的同性恋会找异性结婚,掩盖自己的性取向。
1月25日,曹毅、宋安宏、郭健三律师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送立法建议,建议明确“婚前隐瞒同性恋身份,婚后不能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的”属于婚姻法第32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使之成为准予离婚的条件。
而在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于1月10日发布了一份涉及同性恋问题的离婚案件的调研报告。报告指出,当事人基于对方是同性恋提及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四种类型:要求撤销婚姻、要求判决离婚、索要损害赔偿及要求多分财产。报告还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将此类婚姻归为可撤销婚姻。
“从目前的审判实践看,当事人涉同性恋诉求基本上得不到支持,多数法官不愿意在没有法律、法理支撑的情况下在判决书中对同性恋问题作出回应。”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宋少源告诉记者。
同性恋为何选择异性结婚
2012年6月15日凌晨3时,成都某高校外国语学院韩语教师、刚考取博士研究生的罗洪玲发出微博:“这个世界真叫人疲倦,那么就让一切都结束吧!”2小时后,她从所租住公寓的13楼飘然而下,当场身亡。
原来,罗洪玲新婚才几个月的丈夫是一名同性恋。就在罗洪玲自杀的前一天,她丈夫在微博上向她道歉,并承认“骗婚的目的就是为了掩盖自己性取向。”
“中国同性恋者面对的,不是严酷的迫害和极端的仇视,而主要是主流社会的忽视。”1月1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据她介绍,我国3000多万同性恋者当中,至少八成迫于传统和社会的压力,已经或即将与异性建立婚姻家庭关系。“他们过着违心的生活,连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都没有。”
同性恋并不是婚姻法上禁止结婚的疾病。以前,同性恋被列为性心理障碍(性变态)。但精神医学界对同性恋的研究,否定了将其认定为心理障碍的观点。1973年,美国精神病学会正式将同性恋除名,认为它既然是一种生活方式,就应该由社会来加以规范,而不属于精神病学的研究对象。1990年5月17日,世界卫生组织将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册中除名。“世界卫生组织和精神病学会已不再把同性恋看作精神障碍,而只是性取向的不同。”马忆南说,“现代性医学和精神医学不把同性恋当作性变态来对待,学者们更愿意把同性恋看作当事人的‘性爱好’或性取向,甚至将它看成是一种生活方式。”
但是,必须明确的是,至少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尚不承认同性婚姻。“婚姻法虽未对婚姻给出确切定义,但在‘结婚’、‘离婚’章节中均明确了婚姻关系是‘男女双方’。”马忆南说,“民政部在解释《婚姻登记条例》时也明确指出,同性婚姻违反中国婚姻法,中国婚姻登记机关不会给同性恋者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同性恋者要结婚的话,必须是与异性结婚,而这恰恰与他们的性取向相反。
同性恋亲友会执行主任阿强将同性恋选择异性结婚归结为四种情况:为了避免受歧视,用异性婚姻来隐藏自己的性倾向;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生儿育女,传宗接代,而只有与异性结婚,才能生孩子;不明白自己的性倾向,“稀里糊涂就结婚了”;双性恋者,结婚时,有的不仅双方自愿,而且不存在有意的隐瞒。
同性恋婚姻,可“离”不可“撤”
2006年,32岁的艾女士与洪先生2007年5月结婚。自2009年起,两人就处于长期分居状态,洪先生曾提出离婚,经双方父母劝说又放弃了。2012年3月,洪先生离家出走,与家人失去联系。随后,艾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艾女士称,婚后丈夫一直不与她进行夫妻生活,她经调查得知,丈夫是同性恋,为了逃避社会舆论及家庭压力,用结婚来隐瞒同性恋的事实。法院缺席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判决二人离婚。
而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不久前审理的一起男方是同性恋者的此类纠纷中,女方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关系。女方认为,如果走离婚程序,自己身份登记信息中的婚姻状况将被登记为离异,而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婚姻,自己的婚姻状况将会恢复为未婚。
但是,我国婚姻法仅规定了受胁迫而结婚才是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从法理上说,一方不知另一方是同性恋者而同意与其结婚,属于因对另一方的结婚资格认识错误而作出的错误意思表示,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种,不属于可撤销的情形。
也有人认为,婚姻法应补充规定,此种情形可作为瑕疵婚姻予以撤销。在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卢明生律师看来,以撤销婚姻作为对异性恋一方的救济手段,值得商榷。他认为,建议撤销一方为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的理由是一方或者双方的结婚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这个理由难以说通。“假如此类以欺骗为由撤销婚姻的做法可行,那么一方或双方在婚前隐瞒自己的婚史、虚构自己的身世、学历、年龄等,必然也存在一方或双方结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按此推理,前述列举的存在‘欺骗’的婚姻是否都能够撤销?如果不能,那么是否存在对同性恋者的选择性对待?”卢明生说,“这样的差异化对待可能是对同性恋者的变相歧视。”
异性恋一方不可请求损害赔偿但可多分财产
宋少源说,在涉同性恋案件中,异性恋一方在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往往会索要损害赔偿或要求多分财产。对于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的请求,宋少源表示难获支持。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以上四项情形,便是离婚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离婚出于有上述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无过错的另一方为赔偿请求权人。”马忆南同时认为,对于无过错一词,不应作机械的、绝对化的理解。“另一方在或长或短的婚姻生活中可能也有某些过错,只要不是婚姻法第46条指明的过错,便不能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请求损害赔偿仅限于婚姻法第46条指明的过错。
但是,对于异性恋一方基于对方是同性恋者,要求分割财产时多分财产的诉求,宋少源认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可以对无过错方进行一定照顾。“在一方同性恋行为影响夫妻感情导致离婚的案件中,将性取向正常一方认定为无过错方应当不会有较大争议,在财产上对其予以照顾也符合规定。
同性恋婚姻能合法化吗
对于同性恋,长久以来有学者呼吁应当为同性婚姻立法,减少公众对同性恋群体的歧视。
“如果有可能,我真希望同性结婚合法化在中国实施的日子指日可待,那样即便是部分人群丑陋自私的人性并无改变,许多悲剧是不是也能避免上演?”虽然生前为同性恋者所累,但罗洪玲依然在死前发出这样的呼吁。
不过,同性婚姻合法化在我国还相当遥远。马忆南介绍说,最近10年,越来越多的国家对同性结合持肯定态度。“当前,全世界有25个国家立法承认同性伴侣关系,有10个国家承认同性婚姻合法。”
法律赋权同性结合所采取的方式大致有三种:不登记伴侣模式、登记伴侣模式、婚姻模式。
不登记伴侣模式立法更多地关注同居关系破裂时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而对于家庭内部权利义务则交由伴侣双方以契约形式加以调整。
登记伴侣模式是通过颁布《注册伴侣法》之类的法案,将同性伴侣登记在案,同性伴侣享有异性夫妻所享有的大部分权利义务。
“最为激进的是同性婚姻立法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通过修改“婚姻”的定义来达到将同性结婚合法化的目的。如2001年4月1日生效的《荷兰民法典》第30条第1款规定:“婚姻是异性或同性的两人之间所缔结的契约关系”。荷兰是最早采用同性婚姻立法模式的国家。
我国目前尚不承认同性婚姻。早在20年前,人们对于同性恋还是“谈虎色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意识的逐步开放,中国社会开始正视同性恋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同性恋经历了非刑事化、非病理化,直到现在逐渐人性化的历程。”马忆南说。
1997年刑法取消了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条款。而在此之前,尽管法律上没有明确同性恋行为就是“流氓罪”,但大部分地方的司法审判是按“流氓罪”来惩罚同性恋行为的。1991年安徽省发生一起女性同性恋者同居的案件,当地政法部门和公安机关认为难以定性,遂逐层上报至国家公安部。公安部的答复是:“什么是同性恋,以及同性恋的责任问题,在目前中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你们所反映的问题,原则上可不予受理,也不宜以流氓行为给予治安处罚。”公安部的解释,不仅成为日后警方处理此类问题时的参考依据,也表明了中国对同性恋问题的非刑事化态度。
2000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在一起涉及同性恋名誉权案件的终审判决中,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同性恋目前在中国被认为是一种性变态行为,不被公众接受”的判词,从司法审判的角度第一次为同性恋“平反”。
2001年4月20日,第3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将“同性恋”分为自我认同型和自我不和谐型,前者被从精神疾病名单中剔除,实现了中国同性恋非病理化。它在中国人正确认识同性恋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引导作用,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2008年1月21日,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同性恋者同居引发的扶养费纠纷案,法庭判决支持了同居一方支付另一方扶养费的请求。
在马忆南看来,当务之急应该是引导公众科学地认识同性恋,在此基础上,立法应该立足于实现公民个人性取向的非歧视待遇,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同性恋者平等的人格权、人身权以及财产权,消除同性伴侣在社会及法律上的不公待遇。比如两个同性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帮助共同生活,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同性恋一方如果先去世,另一方可依据此条适当分得财产。
“在实现了同性恋与异性恋的无差别对待之后,才是立法上考虑同性‘生活伴侣关系’乃至‘同性婚姻关系’的时候。”马忆南说。(来源:正义网 作者:程胜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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