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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患精神分裂症回娘家 丈理应承担扶养责任吗?

点击量:1172 发布时间:2013/3/1 13:00:16

     原告黄琼曾患有精神病症,与被告刘伟于2007年2月5日登记结婚。2007年5月原告回娘家居住,2007年7月17日原告经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同年5月20日和7月22日花费药费2000元。因原告家庭与被告就原告回被告家生活未能达成一致,原告没有回夫家生活,被告也未给付医疗费用。近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医疗费。

     律师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夫妻之间有扶养义务,现原告患精神分裂症,被告理应承担扶养责任,故原告诉求被告负担医药费用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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