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齐女士恋爱后,张先生出资33万余元以齐女士名义购买一辆宝马汽车,后双方因多种原因分手。分手后,张先生向齐女士索要购车款,齐女士认为车登记在其名下是实质上的赠与关系。为此,张先生将齐女士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张先生诉称,2006年6月,张先生与齐女士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0月9日,两人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在与张先生母亲共同生活了一个多月后,二人分手。在恋爱期间,张先生出资33万余元购买一辆宝马mini1598CC汽车一辆,该车行驶证登记为齐女士。其与齐女士分手后,经双方商议齐女士将车退还张先生。但齐女士又反悔,现张先生起诉要求齐女士退还全部车款33万余元。
庭审中,齐女士辩称,车款是张先生支付的,但双方不是同居关系。是因为张先生没有地方住,齐女士才将住房借给张先生住。双方也不存在借贷关系。齐女士与张先生系恋爱关系,该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实质上的赠与关系,且已履行完毕,无法定理由不能撤销。故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张先生与齐女士建立恋爱关系后,张先生出资所购置的宝马汽车虽登记在齐女士名下,但在恋爱期间,张先生将该车登记在齐女士名下的行为本身隐含着将来双方结婚登记的目的。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考虑到张先生将车登记在齐女士名下亦是基于当时双方特定的关系。故根据公平的原则,齐女士应返还张先生部分购车款。最后,法院判决齐女士返还张先生购车款人民币23.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