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法律法规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彩礼返还  同居纠纷  分家析产  亲子鉴定  损害赔偿  涉外婚姻
 军人离婚  赡养收养  监护探望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经典案例  律师随笔  律师说法  法律文书  情感专区
联系方式
电话: 13693263555 13552500148
传真:
01065176246
邮箱:
shanglijunlawyer@163.com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3座1002
 
财产分割 当前位置:首页 >> 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协议难阻权利 离婚后要求分房获支持

点击量:1164 发布时间:2013/3/1 13:20:10

    周女士离婚已2年后要求和前夫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房产,前夫张先生则称离婚时约定没有财产分割而拒绝。周女士为此将前夫和婆婆告上法庭。12月10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周女士要求对系争房依法分割,主张其中三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
周女士和张先生在结婚后,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权利人登记为“周女士、张先生、张先生的母亲王大妈共同共有”。后来,周女士和张先生由于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双方无财产分割;双方无债权债务。现周女士认为当时对她和前夫共同所有的房屋未作处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系争房依法分割,并主张其中三分之一份额。法庭审理中,双方确认系争房现市场价为120万元

    张先生、王大妈辩称,不同意周女士的诉讼请求。张先生认为他与周女士离婚时,除对子女抚育作了约定,双方无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离婚协议是在合法场所由周女士书写,系其真实意思;协议中明确的无财产分割包括了系争房;因此,周女士已放弃了对系争房的所有权。考虑到周女士是小孩的母亲,故未将她的名字从产权证中去除。现离婚已2年,周女士再行提出诉讼是没有道理的。

   法院认为,周女士与张先生离婚时就财产方面的约定为“双方无财产分割”,该约定并不表明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目前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周女士放弃了对系争房的所有权。由于原、被告在产证登记中对各自共有权利未作明确约定,周女士主张其中三分之一份额并无不当。综上,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被告张先生、王大妈所有;张先生、王大妈应给付周女士40万元

 
上一条:离婚协议将房产给了女方,男方能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重分吗?
下一条:离婚不要财产,过后还能要求分割吗?
友情链接: 驰为知识产权 交通律师网 驰为知识产权代理 中外民商裁判网 婚姻家庭法律网 尚律师的博客 北京法院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普法网 中国法院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项目 | 律师团队 | 加入收藏
北京离婚继承法律网 © 版权所有 电话:010-65176246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3座1002 (100005) 京ICP备12035178号-1
关键词: 子女抚养 非法同居 遗嘱 隐匿财产 同居 军人离婚 遗产继承 涉外离婚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诉讼 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