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王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王女士与任先生解除婚姻关系,住房归任先生所有,两人婚生儿子由任先生抚养。关于其他财产问题,因没有出示相关证据,法院告知两人另案另诉。判决生效后,王女士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存款尚未分割为由,于2010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2万元存款。
审理过程中,任先生承认有2万元的银行存款。不过,任先生强调,这笔存款是以儿子名字存在银行的,是儿子多年来积攒的压岁钱。这笔压岁钱,王女士无权分割。王女士则认为,孩子压岁钱是通过家长财产的交换而得来的,不能视为是别人家长对孩子的无偿赠与。并且,如果夫妻离婚后不对压岁钱进行分割,孩子跟谁过谁就有权支配压岁钱,这明显对另一方不公,就此案来看对自己有失平等。因此,王女士坚持认为应对孩子的压岁钱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和任先生儿子名下的2万元压岁钱,应认定为两人对儿子的赠与财产。现实生活中,长者给晚辈压岁钱的习惯由来已久,这种行为没有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况且银行存款实行实名制,因此两人儿子名字下的银行存款,当然也应认定归儿子所有,王女士和任先生二人都无权分割。据此,法院当天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