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方虽然已经离婚,但都曾对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子女因意外身亡所获取的补偿,离婚后未抚养的一方父母仍有权参与继承及分割。5月4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财产分割纠纷案,一审判决限被告谢家海于判决生效后即向原告赖德连支付人民币123800元。
原、被告于1987年12月30日在赣州水西乡登记结婚,2005年1月28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男孩谢声华(1992年5月23日生)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自2008年11月起,谢声华即受钟卫军、郭昌发雇请,从事输电线路安装等工作。郭昌发承包了赣南电力实业总公司黄金分公司在水西镇水西村伏岭背1#公变34#-45#杆低压线路更换工程。2009年7月11日上午7时15分许,谢声华在该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触电事故不幸身亡。后钟卫军、郭昌发、赣南电力实业总公司黄金分公司与被告达成一次性赔偿给被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320000元的协议。被告收取款项后因未与原告分配该款致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谢声华的母亲,并对谢声华尽了抚养义务,在谢声华因意外身亡后,对谢声华的赔偿款有权继承及分割。谢声华跟随被告生活,被告对谢声华的成长付出了更多的心力,故对谢声华的赔偿款,被告应适当多分。因而对该赔偿款在扣除被告已支付的丧葬费后,对余款309500元由原告享有40%,被告享有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