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夫妻从此是路人,这是常态,可是好多夫妻却选择再次面对。近年来,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在民政部门离婚后,又因为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的案件不在少数,在有些地方还呈逐年增多之势。为此,笔者选取了近期几起发生在我院的因离婚协议而引发诉讼的案子,希望给大家提个醒。
案例一:离婚签协议 想反悔很难
王小莉(女)诉称:2010年9月,她与张辉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位于河北燕郊的一套楼房归张辉所有,张辉按照2009年购房价格折算后给付王小莉补偿款6万元。离婚后,王小莉得知,离婚时上述房屋的市场价格远超过购买时的价格。王小莉认为,她与张辉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明显不公平,张辉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于是诉至密云法院要求撤销此项约定,同时要求张辉按离婚时的市场价格再给付楼房补偿款13万元。
张辉在庭上表示,他并没有欺诈前妻,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补偿款之所以低于市场价是涵盖了张辉抚养孩子而王小莉不需要给付抚养费的因素,协议上也写清了的。
审理查明,当初双方协议除了房屋分割的约定外,还约定3岁的孩子由张辉抚养,王小莉无需支付抚养费。密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真实有效。王小莉没有提供充足有效证据证明张辉存在欺诈情形,且依据审理情况,离婚协议书并不存在显失公平之处,故对于王小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或许很多人都像王小莉一样,一时冲动签了离婚协议,事后才追悔莫及。而法律上,离婚协议一旦签订,除特别情形就对双方都有了法律约束力,原则上当事人都应当遵守。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签字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如果想等到事后再翻旧账,难度将十分大。因为,《婚姻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如果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需要在登记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而能变更或撤销的特别情形只能是:需要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订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时对方实施了欺诈、胁迫等行为。
回到王小莉的事情,她已经由抚养费折抵房屋价款了,并不存在显失公平之处,也就更无法推断成立欺骗的情形。退一步讲,就算没有抚养费折抵一事,关于房产的不均等分配是被允许的,不论王小莉出于什么初衷。王小莉若没有证据证明当时确实是被骗或被逼,那她想要撤销的要求就难以得到支持。
然而,实践中要事后证明受到胁迫或欺诈是比较难的,最好在当时有录音或录像,证明会容易一些。在审理中,法官需要综合整件事件的前因后果,结合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以及签订协议时的情形等各种因素来综合判定。举例来说:比如,婚内一方捉奸在床,当时迫使对方签下了早已准备好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内容显失公平,那么法官可以合理认定当时签订协议时是被胁迫的。
案例二:答应“假离婚” 落入“真陷阱”
李华(女)与丈夫赵轩在北京打拼多年,生活有了起色,但李华总觉得当初买的两居室太小,都不够住,于是一直盘算着再买套房。可是随着限购政策出台,李华买房的心思只能断了,高首付高利率让她望而却步,从此房子也就成了李华的心病。有天丈夫赵轩告诉她,只要他俩离了婚,把房子给一方,另一方都具备购买首套房的资格了,等买到新房就再复婚就行了。李华听后满心欢喜,认为此计甚好,俩人就商量着离婚协议内容:房子归属男方,家电、存款归属女方。就这样,两人到了民政局顺利地办好了离婚手续。之后,李华为“避风头”搬离了住所,开始了她的购房计划。然而半个月之后,当李华回去取东西时,却发现房门锁已经被换掉了。李华正纳闷着,却在小区附近的公园里看到了前夫正与一年轻女子手挽手在亲昵地逛着。这一计当头棒才让李华如梦方醒,发现“假离婚”是个骗局,丈夫原来早就另结新欢。可怜的李华没了婚姻,也没了多年居住的房子。
为此李华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然而庭审中却发现,李华除了满腹委屈外,以及一些口头的愤恨表述外,并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两人的离婚是虚假的,法院经审理,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李华的起诉。
法官说法:
所谓假离婚只是民间说法,一般而言,只要双方履行了法定的离婚手续或是经过法院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就成立了法律上说的离婚,并无真假之说。而一旦成立了离婚,企图“以假乱真”的当事人就往往面临着情感和法律的双重风险。首先,在情感上,变数增大。因为双方已经没有婚姻的束缚,很难保证维持对婚姻的忠诚度,而且,时间和空间的关系都会导致感情的疏离,假如一方存心违反当初要复婚的定约,那另一方也不能强求,只剩追悔。再者,在法律上,假离婚的夫妇往往为了别的目的,只是笼统地约定无财产争议,或者简单地一分为二,往往与双方真实心愿不符,存在不平等之处,就会引发日后的纠纷。而对于权利受侵的一方,若没有完整充分的证据,法院一般会认定协议有效,就像李华一样,聪明反被聪明误,后悔莫及。而且,像一些企图利用假离婚逃避债务、隐匿财产或是逃避强制执行的,倘若被识破了就可能会面临法律制裁,严重地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为此,提醒大家切勿企图钻政策漏洞,做“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买卖。
案例三:约定违约金 “过高”不可取
2009年,刘叶(女)与王强登记结婚,一年后两人生育一女。由于感情不和,双方在2011年1月4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王强每月1至5日给付抚养费1000元,到孩子十八岁为止,同时约定,如果王强不按时给抚养费,要自愿承担违约金10万元。可从2012年4月开始,王强就不给女儿抚养费,于是刘叶诉至法院要求前夫给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原、被告明确约定了给付抚养费的期限及违约责任,被告迟延给付抚养费,存在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损失应为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10万元,过分高于原告的损失,应被告要求,应当予以降低。最终法院判决王强给付违约金5000元。
法官说法:
为了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妨在离婚协议中加上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但要注意,并非所有事情都可以用违约金的方式来防止违约,双方的约定中不能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比如说,不可约定禁止双方再婚、禁止双方生育等;而像约定子女探望权、给付子女抚养费或给付一方经济补偿金等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虽然很高,但至少其约定的前提和内容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可刘玉叶最后没有拿到10万元,是因为这笔违约金“过高”了。
违约金是高还是低,要看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可以减少违约金,一旦低于损失,则可以增加。发生这种情况时,当事人要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才会予以调整。
法官建议:
我们在合同约定中不要“漫天要价”,因为法律规定是有一定限度的,要价太高反而最后落得一场空,因此违约金的约定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应以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为准,该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都要有证据证明。如果实际损失无证据证明,建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为未付款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因为逾期付款纠纷的争议标的是金钱给付义务,可以参照民间借贷的标准,只要不超过4倍即可受到法律保护。同时,要提醒受损害一方要留意保留受损失的证据,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未违约方的合法权益。(作者:周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