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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点击量:1148 发布时间:2013/3/8 9:40:23

 案件回放

   2002年,郭美容和王文武结婚了,刚结婚时两人是一对人见人羡的恩爱夫妻。但是他们没能熬过婚姻的“七年之痒”,在2008年4月6日,两人在江西老家离了婚。法院对夫妻的共同存款、股票、家具家电等财产作了分割。后来,郭美容和王文武达成了一个协议:王文武一次性向郭美容支付人民币150000元,其它夫妻共同财产均归王文武所有。

   离婚后,郭美容不经意地听朋友提起前夫在深圳宝安还有两个商铺。2008年6月,几经周折,她终于找到了前夫王文武位于龙华街道龙观路南侧煜丰泽花园广场上的两间商铺。郭美容认为前夫有隐匿、私吞夫妻共有财产的可能,于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诉讼期间王文武竟将这两处地产擅自转让给其亲姐王美美,并且辩称这两栋房子本来就是姐姐王美美在2004年出钱买的,自己这些年只是代为保管而已,这算不上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自己与姐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也是有效的。

   法院经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王文武将龙华街道龙观路南侧煜丰泽花园广场上的两个商铺转让登记至王美美名下的行为无效。

法官点评

   法院认为,王文武于2004年11月20日购买的涉案商铺,已于2005年6月14日核准登记为自己所有,后来一直由王文武收益。

   该期间郭美容与王文武的婚姻关系仍存续,涉案房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产权应归原告与被告双方共同所有。

    王文武和姐姐王美美虽辩称该商铺是王美美出资并借用弟弟的名义购买,实际所有人应为王美美。但是王文武姐弟并没有出具有关的证据证明此情况。

    王文武明知前妻是在离婚后发现涉案商铺登记在其名下并已起诉请求分割,却在诉讼期间擅自将涉案商铺转移登记到姐姐王美美名下。同时,两人是姐弟关系,王美美应该知道上述情况。所以,法院认定王美美取得涉案商铺的所有权应为非善意取得,王文武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应认定无效,涉案房产仍应属郭美容与王文武双方共同所有(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上一条: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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