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法律法规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彩礼返还  同居纠纷  分家析产  亲子鉴定  损害赔偿  涉外婚姻
 军人离婚  赡养收养  监护探望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经典案例  律师随笔  律师说法  法律文书  情感专区
联系方式
电话: 13693263555 13552500148
传真:
01065176246
邮箱:
shanglijunlawyer@163.com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3座1002
 
法定继承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定继承

继承权放弃的方式

点击量:1569 发布时间:2013/3/18 11:55:53

 财产继承权是公民重要的财产权益之一,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对自己继承的遗产行使支配权。因此,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而为之。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即默示的方式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可以以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做出。但是他人主张继承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须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如果继承人本人不承认,又没有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继承人表示过放弃继承权,则不能认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在诉讼中,继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签名。但不论以何种形式做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都必须是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发生放弃继承的效力。

 
上一条: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形成的情形
下一条:如何认定继承法12条所规定的“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友情链接: 驰为知识产权 交通律师网 驰为知识产权代理 中外民商裁判网 婚姻家庭法律网 尚律师的博客 北京法院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普法网 中国法院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项目 | 律师团队 | 加入收藏
北京离婚继承法律网 © 版权所有 电话:010-65176246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3座1002 (100005) 京ICP备12035178号-1
关键词: 子女抚养 非法同居 遗嘱 隐匿财产 同居 军人离婚 遗产继承 涉外离婚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诉讼 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