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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点击量:1493 发布时间:2013/3/18 16:16:09

 

【案情回放】
2008520日,徐某与刘某登记结婚,一年后生育一子,由于性格不合,两人经常发生争执,于20091113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徐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9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同时还约定,如果刘某不按时支付抚养费,应自愿向徐某承担违约金6万元。但从20104月开始,刘某就不再支付儿子抚养费。现徐某向法院起诉刘某给付违约金。
 
【律师说法】
  在生活中,很多夫妻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和子女抚养的问题会约定较多的内容。为了保证双方如实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夫妻双方往往还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最常见的方式就是约定违约金条款,通常违约金的数额还相当高。当任何一方履行存在瑕疵或者不履行时,另一方除了要求继续履行外,还同时主张高额的违约金。
  有人会认为,婚姻案件是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的纠纷,与《合同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性质不完全相同。因此,将《合同法》中民事责任种类中的违约责任条款适用于婚姻案件中是不合适的。但我个人认为,虽然夫妻关系较《合同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一定区别,但离婚协议的性质在法律上应当被认定为合同的一种,是双方经过合意所产生的,应当受《合同法》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于协议离婚中纠纷的处理原则和处理方式以及对离婚协议性质的认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明确。
  因此,受《合同法》调整的离婚协议当事人若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理应承担《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自然违约金条款也适用于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至于违约金金额的问题,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但是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在司法程序中都面临由人民法院调整的法律风险。违约金是高还是低,要看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可以减少违约金,一旦低于损失,则可以增加。根据本案的详细情况,并结合上述分析,徐某与其前夫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离婚协议内容概述】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数额、方式及期限,通货膨胀递增约定,探视权及协助义务;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存款、动产附明细,不动产过户;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隐瞒、转移共同财产责任;
六、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七、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和期限;
八、损失赔偿及违约责任;
九、协议份数及生效约定,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十、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签订时间。
注:以上条款灵活选择,协议涉及的约定,如探视时间,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房产过户,个人债务认定及承担,户口迁出等问题,约定时要具有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上一条: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协议解除吗?
下一条:当离婚案件涉及房屋拆迁时,法庭如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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