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与张先生于1993年结婚。今年9月,张先生一纸诉状将王女士告到法院要求与之离婚。王女士同意离婚,但提出张先生今年买断工龄后,单位支付的五万余元买断工龄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官说法:买断工龄是指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国家统计局1999年10月10日《1999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规定:“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买断工龄款与工资、奖金有明显区别。《婚姻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但是有一项概括性规定即“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则意味着当事人的权利。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个人财产,体现了将一些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作为夫妻个人财产的现代立法思想。因为这部分财产是与夫或妻一方人身有直接联系的,不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或终止而受到影响。
张先生之所以获得买断工龄款,原因是为企业的改革作出贡献和牺牲,而遭受利益损失被买断工龄。张先生所领取的买断工龄款是企业体制改革给他所发的安置补偿款,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故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认定为张先生的个人财产。法院判决:不支持分割张先生买断工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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