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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

点击量:1892 发布时间:2013/3/20 14:44:03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民事活动中越来越多的使用电子签名和数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但并非所有的文件均适用。对于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电子签名和数据文件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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