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0年5月,张强一家所住的北京市顺义区的房屋依法拆迁。张强代表全家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和拆迁安置房认购协议。当时,张强的孩子张云辉(20岁)和妻子王晴的户口均在拆迁范围之内,按当时的政策,每人享有50平米的购房平米数。
2011年3月,张强和王晴感情出现了危机,因故协议离婚,约定将一套回迁安置房归王晴,另加拆迁款90余万元,二人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离婚后,张云辉知晓的双方的离婚协议,提出了异议。张云辉认为二人的离婚协议侵犯了其权益,遂诉至法院。
顺义法院经审理,判决张强夫妇所签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部分的内容无效。
【律师说法】
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尚丽君律师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所谓无处分权人,就是对归属于他人的财产没有权利进行处置的权利或者虽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但由于在该财产上负有义务而对此不能进行自由处分的人。
在本案中,张强夫妻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所处分的拆迁款项及安置房屋涉及原告张云辉的财产权益,而此项处分事先未得到张云辉的同意,事后也未得到其追认,因此该离婚协议中涉及共有财产处分的部分没有法律效力。故张强、王晴及张云辉三人应对其共有财产另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