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妈怎么也想不到,再婚的老伴儿竟然瞒着自己将房子卖给了继子。“50多平米的房子才卖1万块钱,这怎么可能!这里面肯定有问题。”为了讨一个说法,张大妈将继子诉至中原区法院,要求判令老伴儿与继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后老伴儿把房子卖给了亲儿子
张大妈今年已经68岁高龄,24年前,她与李大爷登记结婚,两人都是再婚,婚后一起在李大爷家生活,日子过得倒也和睦。
2012年5月19日,76岁的李大爷因病去世。老伴儿的病逝对张大妈打击很大,随之而来的却是一个更大的打击。
李大爷生前有一套50多平米的房子,是两个人结婚后买的。虽然房子在李大爷名下,却一直由他的大儿子李某住着。老伴儿去世后,张大妈到房管局询问房子的相关情况,却被告知房子已经过户了,她怎么也没想到,新户主竟是自己的继子李某。
原来,在李大爷去世的前两个月,他就和大儿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一万元的价格将房子过户给了李某,而这一切,张大妈竟毫不知情。
“他从来没跟我说过要卖房子,这房子是结婚后买的,是共同财产,他说卖就卖啦?现在房价那么高,50多平米的房子才卖一万块钱,怎么可能!这里面肯定有问题。”张大娘认为,李大爷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于是,她将继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老伴儿与继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继子称房屋应属自己善意取得
听说继母把自己给告了,李某显得有些意外,因为从父亲买房到现在,房子都一直由自己居住着,他认为父亲把房子卖给自己是合情合理的。
“房子是我父亲临终之前卖给我的,房子在他名下,他有权按照自己意愿处理。”针对张大妈的诉求,李某认为父亲是房产的合法权利人,拥有完全的产权,其处分行为应当合法有效,自己属于善意取得。
“这房子差不多值20万,1万块就卖了,这显然不合理,肯定有问题。”张大妈认为李某并非善意取得。
“房子原本就是我父亲1万多块钱买的,现在1万块卖给我,怎么不合理?”同时,李某还向法庭提交了他与父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李某称,1999年12月,李大爷从单位购买一套福利房,购买时的价格为10146.1元。2012年2月23日,李大爷与自己签订了一份《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李大爷自愿将该房屋出售给李某,房屋成交价为10000元整。合同签订后,李某于2012年3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李某坚持认为自己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一方擅自卖房合同无效
张大妈说,她和李大爷虽是“半路夫妻”,但也有20多年的感情,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他怎么能够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卖出呢?为此,她请求法院一定要给她个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大妈与李大爷1989年5月30日结婚,1999年12月,李大爷购买本案房屋,该房屋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李大爷未经共有人张大妈同意而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该行为属无效。且李某以明显低于当时市场行情的价格买受该住房的行为并非善意,其结果侵犯了张大妈的合法利益,故法院不予支持。
2013年2月25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与李大爷签订的《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判决李某表示不服已提起上诉。
(来源:来源: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作者:王欣 牧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