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8年5月,刘某(女,29岁)与杨某(男,35岁)通过交友网站相识,遂双方开始了恋爱。杨某细心,对刘某非常的好,做的一手好菜,很会照顾人,并且事业有成,杨某对其非常满意。在双方交往期间,杨某拿出50万元赠与给刘某,让刘某在北京市通州区付首付买套房子,作为双方的爱巢。刘某与杨某经过一段时间的选择后,于2009年4月在通州区付50万元做首付,贷款40万元,买了一套两居室,房产登记在刘某名下。2010年5月,刘某认为双方相处了两年的时间,彼此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刘某因为自己已三十有余,加上父母的催促,其向杨某提出了结婚的想法。杨某却总是以时机不成熟,结婚后压力过大为由予以推脱。
2011年6月,刘某发现杨某经常躲着打电话,晚上手机经常会有信息,刘某认为其有了外遇,遂质问杨某,杨某不承认。2011年7月的一天,一个女人找上门来,称其是杨某的妻子,并且双方已有一个五岁的儿子,刘某顿觉五雷轰顶。刘某找到杨某,想从杨某那里找到答案,杨某承认了。但说对刘某确实是真心的。后杨某对刘某避而不见了。
2011年10月,刘某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才知道杨某的妻子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要回刘某在2009年4月在通州区买的房子。
【律师说法】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登记,是确立不动产(包括房屋)物权的唯一合法依据。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就属于谁,除非登记错误。本案显然不存在登记错误的情形。虽然《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才施行,但物权法第9条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公示制度,是我国建国60多年以来一贯的物权制度,也是我国一贯的司法制度。在本案中,刘某主张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虽然房产是用杨某的50万元作为首付购买的,但上述款项应是杨某对自己的赠与,因此不同意杨某妻子的请求。而杨某的妻子认为,房子是杨某用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该房产应归杨某夫妻共同所有,而刘某没有房屋的产权。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尚丽君律师认为:该房产购房款虽然由杨某给付,但房屋所有权人登记簿和房产证上也从未出现过杨某的名字,因此,该房屋只属于刘某所有。
杨某为刘某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应当视为杨某对刘某的自愿赠与。那么杨某的妻子是否可以以5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要回一半的房款?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杨某的妻子“要回一半”的前提,是要证明该50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不归杨某一人所有。如不能证明这一事实,则无权要求归还。因为“谁主张,谁举证”,她负有证明义务。如果这50万元确属夫妻共有财产,那其中的二分之一,杨某赠与刘某后,应当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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